产妇津贴属于五险一金,即使将其计入工资中也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如下:
“社会保险法”
第53条工人和雇员应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劳动者不得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55条分娩的医疗费用包括:
(1)分娩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雇员在分娩时享有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
(3)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产假津贴是根据上一年雇员的平均月薪计算和支付的。
产妇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产假的休假天数以及参与雇员的产假津贴的核定和发放应根据以下规定计算:
①女职工享受假期的产假天数:分娩98天;难产增加30天;多胎出生的婴儿数量增加了15天;流产次数少于怀孕4个月天;怀孕4个月后流产42天。
②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休假天数:取下宫内节育器后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后2天;输卵管结扎21天;输卵管结扎7天;输卵管或输精管再通后14天。如果同时进行两种类型的节育手术,则假期将被一起计入。
③雇员应享受的产假津贴是根据雇主上一年的平均月薪除以30再乘以指定的休假天数计算和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