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税务局浙建明本人动态

提问时间:2019-10-15 21:45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19-10-15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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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发17号是否有效

无效。

本期已预缴税款,本期我想零申报可以吗

1.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依据为“每年计算,分期预缴,并于年底结算”。预付款是确保平衡收税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支出必须在企业会计年度结束后准确计算。在预付款项中,是按实际的应纳税期间数还是前一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百分比预付。预付款或其他方式的预付款,存在无法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公司在预付款项中少缴的税款不应视为逃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月5日,国税函发〔1996〕8号)。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缴纳期限缴纳所得税的,视为延误。税收待遇。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责令纳税外,还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摘自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5年12月8日,浙江国土税二[1995] 211号)3.为确保及时,均衡地存放税款,企业的收入第四季度的税款应在季度末后的15天内预付,然后再结算。 (摘自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国税发(1994)111号,浙江省地税局,浙江省国土税(1994)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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