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收入的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系统V1.2版本可以安装家用计算机上班,但是重新输入业务信息后,只有一台计算机可以进入业务。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代扣代缴代理人应指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财务会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作为税务处理人员,税务处理人员应当专门处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当税务经理或税务经理变更时,应将清单及时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
(2)
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向收税员报告以作汇总。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无论纳税人是否是该单位的成员,他们都应预扣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一个扣缴税的账簿,以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每月扣除的税款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支付到国库中,并应连同“预扣个人所得税报告”,预扣代金券(包括其名称,单位和职位)一起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每个纳税人,收入,税金和其他内容的个人收入支付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信息。
(4)对于没有代扣事宜的代扣代理,他们还必须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代扣所得税金额栏中填写“ 0”,并每月提交一次税务部门。
(5)预扣代理人依法履行预扣税义务时,如果纳税人拒绝,预扣代理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处理,并暂时中止其应纳税所得额。
(6)
(7)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不得拒绝或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