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取得房屋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财产所有人出让财产的,对他人免费的权利,接受者免费获得礼物房屋获得的捐赠收入,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的规定,按照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三种免费捐赠房屋的情况除外:
1.财产权人免费将财产权捐赠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外孙,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人免费将房屋产权授予承担直接抚养或抚养义务的看护人或抚养人;
3.如果房屋产权所有者去世,则依法获得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遗赠人。”
关于个人免费提供房地产的行为,税务机关将向收款人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上盖章“送达免费赠品”。为了防止双方利用虚假捐赠,将捐赠的营业税(增值税)和出售的房屋分成普通捐赠(包括继承,遗嘱,离婚,maintenance养,直系亲属)。等)和其他类型的无偿赠与行为,并区分如何确定通过这两种类型的免费赠与获得的购房时间。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在完成免费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个人免费赠与房地产登记表》,免费赠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只能处理免费赠与减税和批准程序。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在受让方免费取得受让方捐赠的不动产并再次转让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从税收和相关的合理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转让所得。在收取和转让房屋的过程中付款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以适用税率20%计算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