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拆迁或政府没收而对被拆迁人或房地产所有人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征收其他应税项目。
由于这项要求是政府批准的法律行为,因此,被要求者可以根据市场原则要求赔偿,要求另一方根据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法出具书面文件或依据,并有权评论补偿标准,但应该避免过多的言行。
我有国务院颁布的拆迁条例。如果需要,您可以向我发送您的邮箱(7000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从国家税务总局获得的单位和个人购置的土地和地面附着物营业税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批复[2007] 969.2007.9.12:四川省地税局:收到了《关于征收被征收土地营业税和房地产补偿费用的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32号)。经研究,批准如下:国家出于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根据《营业税项目(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人的,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出于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国家返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和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地产)将从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中收回并支付给单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补偿费不收营业税。但是要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