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08年至2010年,对于合伙企业,当年缴纳的税款超过一定数额后,政府予以奖励,并将该企业计入资本公积,并由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担实行固定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基于销售收入)。红利支付什么样的税?是按固定税率计入销售收入,还是按20%税率计算杂项收入或其他收入?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个税年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的总收入,作为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收入,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营业收入”应税项目计算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说的总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商品(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劳务收入,项目价格收入,财产租赁收入或传递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上述规定,获得政府奖励资金的合伙企业,应当视为合伙企业所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批准的税收方法,由于政府激励资金的成本为0,因此政府激励资金应直接添加到合伙企业批准的应税收入中,作为合伙企业的应税收入,并据此计算每个合伙企业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政府奖励基金不得就其他收入或意外所得项目单独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