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民国总统第48号令)第4条第1款的规定,该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放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10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9号令) ),意外收入是指个人获胜,获胜,获胜和获胜其他意外收入。
因此,个人获得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奖金不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之内,应根据意外收入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
《中华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8条《税法》第2条提到的每个个人收入的范围:
(10)意外收入是指个人获胜,获胜,获胜和其他意外收入。
因此,如果您的“治理环境奖金”是由省政府颁发的,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市政府核发的个人所得税,应按“附带所得”项目缴纳,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