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务清算,如果追回的金额等于或小于借出的金额,即仅收取本金,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额外收取利息,则将支付20%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会计系统规定,债务人的免税债务应在资本准备金和其他资本准备金帐户中进行核算。仅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显然免税的债务不涉及税收。但是,由于债务重组业务的税收和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债务人在获得债务减让时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6条规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现金和非债务形式偿还债务。低于债务税收成本的现金资产。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的应纳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资产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有关的税费)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收入重组,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收入中;债权人应确认债务重组的应纳税成本与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而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并冲抵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置和处置获得的债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5〕655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拍卖或其他方式购买债权后,通过索取债权获得的收入。通过有关司法或行政程序的债权应符合“该项目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个人通过上述方法获得“打包”索赔,并且仅处置部分索赔,则应税收入的确定方式如下:
(1)每次处置部分债权所得的收入应作为财产转让的收入征税。
(2)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个人取得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总和确定的。
(3)处置债务的成本和成本(即财产的原始价值)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当前处理索赔的成本=个人购买的“打包”索赔的实际支出×当前处理的索赔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的公开价值)÷“打包”索赔的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的公开价值)
(4)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合理的税费,例如拍卖竞标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在个人购买和处置索赔时所支付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