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企业赠送礼品时应按照“其他收入”项预扣个人所得税。到其业务交易中的其他单位。企业一次向个人支付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的,可以汇总申报预提个人所得税。如果每个人一次超过800元,则必须详细申报。
企业向客户赠送礼物时,需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企业在年终庆典,商务往来中应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和其他活动发行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应当按照“其他收入”税项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赠送给客人的礼物应按照“其他收入”税项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