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第14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支付的税款的计算和征收问题
单位或个人应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免税收入应当转换为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应税收入=(免税收入费用减除标准金额-快速计算扣除额)÷(1-税率)
(2)应税金额=应税收入金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根据免税范围对应于免税收入的税率(详细信息请参阅所附税率表I,II和III);公式(II)中的税率是指按与含税水平相对应的税率计算的应税收入的应纳税额。
首先,我认为您编译的条目有问题。正确的条目如下:
应计薪水的会计分录:
借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员工薪酬-工资总额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总额
支付薪水后的会计分录:
借款:员工应付薪金总额
贷款: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部分由个人支付)
其他应收款-应急基金(个人付款的一部分)
应付税款-应付个人所得税
存款
用于社会保障的会计分录:
借款: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社会保险(由企业支付)
销售费用/行政费用-应急基金(企业付款)
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部分由个人支付)
贷款:银行存款
这样,个人所得税不需要通过“其他应收款”进行过渡,而是直接反映在“应付税款-应付个人所得税”科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