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营销人员免费提供个人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的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以培训班,座谈会,工作访问等名义为优秀的营销绩效人员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以下方式对个人实施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免收差旅费和差旅费),应根据产生的费用将其完全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上述费用的公司和单位应予代扣代缴。其中,对公司员工的奖励应与当期相同。工资总额将按照“工资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获得的报酬,视为当期服务收入,按照“劳务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