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的解释
第11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信贷投资,是指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取得的,需要偿还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主要。并且支付利息或需要以其他方式补偿支付利息。企业间接从关联方取得的信用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非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投资; (二)第三方提供的第三方,由关联方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投资; (3)间接从关联方取得的其他债权债务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投资,且投资者对该公司的净资产拥有所有权。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指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行规定。
[解释]本文是防止资本弱化的详细规定。
本文进一步解释了《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的规定。它定义了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并原则上定义了企业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扣除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投资和权益投资产生的利息支出。这是税法中新增的一项功能,可以防止资本薄弱。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需要澄清两个方面:
首先,从关联方接受的信贷和股权投资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其次,具体标准是什么?实施条例在本文中针对上述问题提供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资本弱化是指通过增加贷款(债务投资)来增加股本资本(股权投资)的比例,从而增加税前扣除额以减轻公司税负的行为。公司资本由股本资本和债务资本组成。股本资本是所有者投资的资本,包括投资资本以及由此产生的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债务资本是资本市场,银行和分支机构的融资。在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比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缺点。如果债务资本在公司资本中的比例太高,则称为“资本化减弱”。资本税薄弱的主要结果是扣除所得税前的收入,同时减少股息收入的所得税。
资本弱化有两个原因。首先,由于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东收到的收益(即股利)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选择债务的融资方式比融资方式更多。从税收的角度看发行股票的方法。好处。其次,在许多国家/地区,对非居民纳税人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低于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债务投资的使用低于股权投资的税负。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属于同一利益集团的跨国公司,有一种通过操纵融资方式来减轻该集团整体税收负担的动机。纳税人筹集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时,往往会故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竭尽全力证明债务投资,增加借入资金的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例,人为地形成“资本弱化”以实现避税。目的。因此,许多国家制定了防止税法中资本弱化的规定,并对关联方之间的信用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比例进行了限制,阻止企业增加税前支出并减少各种形式的支付方式。债务手段。税负不允许对超出一定百分比的借款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本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I.信贷投资的概念
公司借贷的税收风险和最佳会计方法
一,国家税务总局[2009] 777号扣除从自然人借入的利息费用企业可以向自然人借入的利息为:有条件地扣除。 [1],自然人应代表发票从税务机关获取利息收入,并按25.6%的利息收入纳税。[2]国税函[2009] 777号文件不当行为-客观地提供条件股东分红避税[3]企业不向自然人支付利息的税收风险《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六)纳税人申报的征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的理由。财富管理产品营业税
2.如何确定非金融公司关联方之间借贷的扣除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已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财税[2008] 121号文件中,如何应对资本薄弱的问题?国际税务部副监察长彭宁: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是否按照规定的比例或者独立交易,接受关联方债权人投资与企业接受的股权投资之比。审计评估和调查调整的原则。财税[2008] 121号文规定,金融企业的标准债务率为5:1,其他企业为2:1。如果公司的关联债务比例超过标准债务比率,则超额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除外”是什么意思,财税(2008)121号:首先,必须遵守《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其次,有必要减去超出规定比例的金额。也就是说,债务投资与股权投资之比为2:1。国税发[2009] 2号股权投资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金额。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权益)与资本公积之和的,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的总和;如果实收资本(权益)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收到的资本(股本)的金额,则股权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的金额。纠结:“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关联方的信用投资与股权投资之比为2:1”。●立法执行争议是否可以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可以完全扣除利息支出吗?除遵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外:2.企业是否可以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信息,并证明有关交易活动符合原则。独立交易;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税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税收特别调整措施第八十九条公司的相关债务比例超过利息支出标准比例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减的,除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外,还应包括:准备,保存和按下。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信息,以证明相关的信用投资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和债务比率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一)企业偿付能力和能力的分析; (2)企业集团借贷能力及融资结构分析;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股权投资变动说明; (四)相关信贷投资的性质,目的以及收购时的市场状况; (五)相关信用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和利率;(六)企业提供抵押品的条件; (七)保证人的身份和条件
国家对这部分有特殊规定,这是为了防止资本
的弱化,债权和股权投资的比例大于2:1,在扣除所得税前不扣除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