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费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人。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家庭的工作单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向保留的福利或工会基金支付了临时生活补贴。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用范围:
(1)各种补贴和从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中预扣的福利费或工会基金向个人支付的补贴;
(2)每个人都有补贴和补贴;
(3)个人购置的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是生活费用的临时补贴
无需扣除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第六,军事服务调动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VII。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根据需要提供财务报告。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职工福利费用的财务管理与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额。
8.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2009年11月12日
根据以上所述,仅是财务会计方法已更改,并且对税务会计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