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员工福利费用部分可以扣除企业所产生的工资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所得税按季度支付,并于年底结算。因此,提到的工资是年度总工资。
因此,工资是根据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扣除的。请注意,它们实际上是付款的,不是应计的。工资总额还不包括五险一金。
福利费是根据实际支付的工资的14%扣除的,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福利费和教育费用不算作雇员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仅基于员工的实际工资和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可以扣除。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不得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被允许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