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残疾人证的个人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减税额由地方政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对个人所得税可征收以下情况之一。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记录: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人。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况,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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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孤儿和老人以及烈士的劳动收入和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依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
第3条残疾人是指经民政和残疾人联合会评估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士证书”的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警察”拥有有效残疾人证书的个人,例如“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残疾人机构工作人员证书”,“因战争相关的残疾人而获得的残疾人证书”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残障人士证书”。
持有地区或县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收入,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从工资中获得的个人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能会减少个人所得税的30%。
(2)个体工商户的个体生产收入如下:
1.个人收入可以减少10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收入异常高,即如果年收入为30,000至50,000元(包括50,000元),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减少一半。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不减免个人所得税。
2.如果雇用一个或两个佣工从事生产和经营,则可减少3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雇用超过3名助手(包括3名)的人员,不会减少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所得的个人收入,在计算纳税额时,每月可减除1000元。
(4)上述人员减免税的申请和审查期限为一年。
(5)对于上述收入,扣缴义务人和自我报告纳税人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人所得税减免证明,直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缴纳)税务机关。
残疾人是指视力障碍者,听觉障碍者,语言障碍者,肢体障碍者,智力障碍者,智力障碍者,多重障碍者和其他障碍者。
如果月薪超过3500元,残疾人也将获得减税。(由省政府决定)
在税收政策法规中,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的残疾人免征增值税;
2.免除残疾人向社会提供的服务的营业税;
3.残疾人获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企业和机构的承包经营收入,租赁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捐款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依法减少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还制定了针对将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的公民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种是增值税:对于安排盲,聋,残,哑“四残”人员占总生产人员50%(含50%)以上的民用工业企业增值税应税商品应首先征费后,增值税全部归还;安置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生产人员小于50%的民营工业企业,增值税应税货物的生产和销售,有亏损的,不予亏损有限的人可以部分或全部退还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用工业企业,可以按6%的税率返还税款。
第二个方面是营业税:对于安置“四名残疾人”的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包括35%)的民营企业,他们在营业税范围内经营业务“服务业”(广告除外),免征营业税。第三,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在非公路办事处经营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其中“四名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时免征所得税;放置“四个残疾人”的地方如果人员在生产人员总数中的比例超过10%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坐公共汽车还是要花钱的!只有火车和飞机可以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