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节税

提问时间:2020-03-09 01:45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3-09 01:45
最佳答案

个人股权转让申报个人所得 你操作对了吗?

为了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收收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法》的规定,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征收管理法》及其详细的执行规则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谁是纳税人?谁是扣缴义务人?

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人为纳税人,而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为基础。

个人资产转移包括什么?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向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股权转让,包括以下情况:股权出售;公司的股票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持有其股份通过公开发售将其出售给投资者。股权由司法或行政机构强行转让;使用外国股权投资或其他非货币交易;股本用于偿还债务;其他股权转让。

个人如何转让股权以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应以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投资的原始价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产权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何声明?

发生股权转让后,扣缴义务人应在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在下个月的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收(预扣税),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信息: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II)股权转让各方的身份证明;

(3)如果要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则应提供由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机构发布的净资产或土地和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税基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V)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被投资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会议记录及其他有关变更的信息权益。个人股东变更或个人股东持有股份变更后,应将有关股东变更信息和股东变更说明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信息表(表格A)”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接下来的15天。

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权益变动,确认有关转让收益,并迅速敦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其法律义务。

(杨硕和胡楠)

干货|股权转让所得税节税方法_企业

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涉足股权投资领域,股权转让经常发生在公司运营和发展的各个阶段。税收成本已经成为股权转让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因此如何合法合理地节省税收和费用!

股权转让通常涉及诸如所得税和印花税之类的税项。其中,所得税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税收成本。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所得税由转让人支付。如果转让人是个人,则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人是企业,则应按企业适用的税率(通常为25%)缴纳企业所得税。

01不计股息的未分配利润在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扣除为获得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它是股权转让的收入。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扣除以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的权益为基础进行分配的金额。 ”

1,是否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例如未分配利润)是从企业已支付的企业所得税中转换而来的。如果在股权转让时不能扣减,那是双重征税吗?应该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股本投资收益(如股息和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为免税收入。这是因为股息本身就是税后利润,并且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税制不允许在股权转让收入的计算中扣除留存收益,这并不意味着留存收益要重复征税,因为受让人的投资成本仍包括留存收益,而受让人又将其转移分红后股权可能会产生损失并享受税收抵免的好处,因此整个税收体系仍然是平衡的。

2.范例

如果受让人以100的价格转让股权(包括20的未分配利润),则由于获得股权的成本,受让人将分配全部20的利润,然后以80转让股权。它是100,并且由于后者的股权转让而造成20的亏损,可以用来弥补随后几年受让人企业的收入。如果税收制度允许在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扣除留存收益,则会导致税收漏洞。因此,在转让人为企业的情况下,对于转让人而言,如果保留股权是在股权转让之前分配的,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他们无需向企业支付留存收益。收益所得税。但是,如果包含留存收益的权益被直接转让,则转让人将需要就留存收益缴纳公司所得税。

02关于股权转让前股息或增资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了解到转让人可以转让目标企业的股权。它可以通过对留存收益进行直接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转让人将其转换为股权转让收益,这相当于放弃了这部分。税收优惠,但受让人可以通过税收损失享受这部分税收优惠。从转让方的角度来看,上述方法无疑会增加自身的税收负担。为此,建议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分配留存收益或增加注册资本,以节省转让人的所得税。同时,提醒符合股息免税条件的法人股东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信息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该方法仅适用于转让人是企业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剩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分别为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款项将转入注册资本。以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分配给股利和股利的股东,然后股东利用股利和股利增加注册资本(或股本)。对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按照“利息,股利,股利收入”项目,对个人股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注册资本)。该税项应由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将通过决议。预扣税。因此,无论是分配盈余还是增加注册资本,个人股东仍需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03建议先撤回/减少资本,再增加资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 34号)第5条,“投资公司从被投资企业中提取或减少投资。相当于初始出资额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根据实收资本的减少计算的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相当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合资格居民企业在股本投资中所获得的股息和股利等收益为免税收入。

为此,通过将“股权转移”转换为“先提取/减少资本,再增加资本”,还可以节省按比例计算的目标企业保留收益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提取/减少资本。同样,该方法仅适用于转让人是企业且个人股东仍需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04公司和个人股东都有几种节税方法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认购股本。但是,所有股东均同意不按股本方式收取股利。出资比例或不按照出资比例​​认购出资者除外。 “因此,公司股东不得按照原始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甚至转让人放弃增资权,只有新股东(受让人)才能增资。在实践中,增资还用作改变所有权结构的常见方式。同样,所有股东也可以同意改变原始出资比例,同时减少公司的总出资额,即不与原始出资比例成比例地降低出资比例,甚至不降低原始出资比例。出资方仅由转让方出资。在实践中,减资通常被用作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方式。

1.增资前的资本减少

具体的操作步骤是:首先,通过不平等的资本减少,稀释转让方的股权比例,然后通过不平等的增资,增加受让人的股权比例,以实现交易双方之间的过渡。因为在这种方式下,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转让,所以没有转让收入,也不需要所得税。

2.首先增加资本,然后减少资本

操作原理与上述“先减资后增资”相同。首先,通过不平等的增资引入受让人,然后通过不平等的减资来稀释转让人的股权比例,从而提高受让人的股权比例。股权转让所得无需缴纳所得税。

由于上述模型不仅繁琐,因此转让人和受让人可能还需要分别就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格达成协议。此外,资本的增加和减少还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和合作才能运作。因此,并非所有股权转让都适合采用上述模型,并且股权转让双方都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每个人都需要注意,《公司法》和《公司注册管理条例》对减资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严格规定,减资周期相对较长。选择相关计划时,必须计划时间。安排。同时,由于增资,减资和股权转让都需要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因此目标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迅速召开股东大会。并准备相关的决议和公司章程,以确保工商业的变化手续已成功完成。

华税学院 | 从一则案例看股权转让的合法节税方式

资本运营是一种高端市场资源配置方法,可以立即改变企业的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和组织结构。股权交易是资本运营中最常见的业务类型,也是最复杂的业务类型,也是最广泛的税收安排。股权转让人的身份和转让方法的不同将导致与税收相关的结果不同。

股权转让或撤资?

A于2015年3月获得A公司10%的股权,并支付了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2018年8月,A以180万元的价格变现了A公司10%的股权。截至2018年7月31日,甲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7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盈余公积为12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580万元。

由于A(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和转让方式不同,因此股权转让的税务相关结果也有所不同。

1.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的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益应当转让协议生效且股权变更程序完成后,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益是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扣除以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的权益为基础进行分配的金额。甲公司应确认投资转让收入为80万元,不扣除股东甲的留存收益和其他留存收益的可抵扣金额70万元。

因此,对于此次股权转让交易,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不计相关税费)。

2.居民企业撤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投资企业提取或减少投资的税收待遇”规定,投资企业应退出被投资企业或减少投资时,将取得的资产中等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根据实收资本的减少计算的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相当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收入;其余被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结转并弥补。被投资企业不得进行调整以降低其投资成本或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股利和红利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它不包括通过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少于12个月获得的投资收益。

甲公司因撤资而收回的补偿收入180万元中,有100万元是从投资中撤出的,未缴纳企业所得税;按10%的投资比例计算,享受甲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70万人民币,应当确认为股利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剩余的人民币100,000元(确认为投资转让收入)应缴纳人民币25,000元的企业所得税。

3.自然人股权转让或投资撤回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规定,对于股权转让的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减去股权原始价值和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当在下个月的十五日内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

(1)受让人已支付或部分支付了股权转让价;

(2)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并生效;

(3)受让人实际上已经履行了股东的职责或享有股东的权益;

(4)有关国家部门的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

(5)这些措施第3条第4至7条的行为已经完成;

(6)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已经转移的其他情况。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自然人A将承担纳税义务,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并收回经营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41号)规定,个人终止对下列各项的投资,合资和业务合作:很多原因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中以其他名义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补偿款和代收款项,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和合作项目的经营伙伴均为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利润转移收入”项目的适用规定计算和缴纳。

的应税收入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收入=个人转让所得的总收入,违约赔偿金,补偿金,补偿金和由个人获得的其他追回金额-原始实际出资额(投入金额)和相关税费。

自然人A的投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万元(暂时不考虑相关税项)。

税收筹划

1.主题计划方法

根据《股权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并生效后,自然人股东将承担税金并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股权转让在取得转让协议时予以确认。效力和股权变更程序已完成。相对而言,在产生税收义务时,公司拥有相对灵活的股权转让空间。而且,以企业为主体可以采取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先分后合”规划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3条“拥有被投资公司享有收益的企业相当于股息和红利免税根据“所得税”规定,公司税筹划股权转让的关键是将应税收入转换为免税收入。因此,企业可以先转移股利,再转移股本,使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享受免税待遇。

3.递延税收筹划法

对于股权收购,可以采用特殊税收待遇以满足特定条件,以实现递延所得税的效果。根据财税[2009] 59号文,如果资产重组业务符合并选择采用特殊税收待遇,则无论是被收购方的股东还是被收购方的股东,均以被收购方股权的原始税基作为计算基础。新投资的衡量标准。计税依据。《关于资产(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40号)详细说明并澄清了与对资产(股权)转让应用“免税”(特殊税收待遇)有关的相关问题。。股权转让的“递延税”政策已扩展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可以积极争取实行特殊的税收待遇政策。

4.税收结构规划法

企业可以通过在具有税收优惠的地区建立股权平台来降低股权转让的税收成本。对于在低税负区注册的公司型控股平台,不仅可以方便资本运营,而且可以享受股权转让的低税负。公开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北京汇冠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丹北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西藏丹北投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广东金刚玻璃”股东“汕头金刚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拉萨金刚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焦作万方铝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重命名“西藏古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摘要

再见了,个人银行账户避税!税务稽查第二枪正式打响!

目前,许多公司尝试使用其私人帐户“避税”,以减少税款。在这里,老师今天可以告诉这些公司,2018年的税务审计不仅会检查公司的账目,而且还将关注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目!

经审核后,纳税是一件小事,您必须支付大量的滞纳金和税收管理罚款。如果构成犯罪,您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不信任的公司,它只会影响会计师;对于财务人员,这可能会影响一生。

实际上,自2017年以来,“黑名单”和“信用等级”的概念已被反复提及:不道德的人几乎无能为力,值得信赖的人一直很顺心!

第一种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总局审计局向北京创意四方电子有限公司发布了《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通州国家税务局检查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中国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发现上述两个账户是用于收集客户汇出的购买汇款。

处罚决定:

该公司少付了377,286.46元的增值税和101,515.75元的企业所得税,分别被罚款0.5次,总计239,401.11元。我本来想“避税”。结果,税收被追回,并处以239,000美元的罚款。更重要的是,它影响未来公司的信用等级。

案例灵感:

权利来自《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局限性在于,由股东负责有限的投资,而不是国家行政机构的有限监督。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检查涉嫌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包括纳税人的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流量。

自从今年开始实施第三阶段国家税收以来,还没有发生过很多实际业务。相反,从朋友公司购买或直接从市场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扣除了国家税。发现了金三的税制,这要求公司进行转移。结果,成千上万的公司必须纳税,甚至数百万的公司也必须纳税。

在某些地方,公司税负是根据行业的利润率确定的,并且税负是标准化的。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普通纳税人,请于明年纳税,并按规定金额纳税。仔细调查!

再次提醒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企业应采用合法且合规的渠道来节省税款,并消除税收和税务检查的预警!

// @马小兔兔兔兔兔兔:就Jin San的力量而言,这只是现在。最近,税务局到处都有记帐,用以解释输入和输出。我看到一家公司被罚款30万。。如此强大的功能迅速出现,财务方面的心不疲倦。

@许克安:如果没有真正的生意,请不要从外面扣除投入的门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措施已正式实施。这说明地方税务部门的管理对象已经从单位纳税人转移到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并且在改制后将变得更加严格!

在这些法规中,有几个新的表述非常明确:根据收入和资产,它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普通自然人纳税人。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积极扩大跨部门税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税收共同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共享。最重要的合作是税收与银行之间的合作。这种威慑作用以及收集和管理的效果可能会大大提高!

案例2

老板和控股公司资金之间的频繁交易已通过税收调查

2017年6月,眉山市一家商业银行根据《金融机构大型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向眉山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黄山市重大可疑交易报告。交易金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眉山市人民银行立即通过信息交流平台将报告转交眉山市地方税务局。

黄的个人结算帐户在眉山市一家商业银行开了。 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共发生交易1,904笔,累计金额达12.28亿元。这些交易主要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完成,具有明显的异常特征。(该老板在两年内进行了1904次交易,金额如此之高,该公司的收银员也很累)

帐户中大量资金的频繁交易远远超出了个人结算帐户的正常使用范围。它的账户没有资金限制,不能控制资金风险,也不是常规的。

Huang的身份很复杂,是几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个人账户和受控公司账户经常被交易,资金通常快速流入和流出,具有明显的过渡特征。(实际上,大多数企业主和个人都是这样经营的)

最后,税款显示,黄先生于2015年从他在眉山市的公司获得了2亿元的股息和股息,没有缴纳40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启示

1.大量个人帐户和可疑交易银行税将共享信息!

(3)资金收支的流程显然与企业的业务范围不一致;

(4)企业的日常收支明显与公司的经营特点不一致;

(5)定期收取和支付的大量资金显然与企业的性质和业务特征不一致;

(6)同一受款人在短期内经常收支资金;

(7)长期闲置的帐户由于未知原因突然被开立,短期内收到并支付了大量资金;

(8)经常从明显与其业务无关的个人那里收到短期汇款;

(9)现金存款和取款的金额,频率和用途明显与正常的现金收支不一致;

(十)短期内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累计收支超过一百万元;

(11)在毒品贩运,走私和恐怖活动严重增加的地区与客户进行商业交易,短期内频繁付款;

(12)经常开设和关闭帐户,在取消帐户之前,将收集并支付大量资金;

(13)故意舍入为零以避免监视大型支付交易;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付款交易;

(15)金融机构判断为相信的其他可疑付款交易行为。

上述的“短期”是指10个工作日内。

如果金融机构在付款结算业务中发现客户符合上述可疑交易中列出的条件,则应记录并分析可疑交易,并填写“可疑交易报告表”进行报告。

发现可疑付款交易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需要将其提交给一级分支机构。一级支行经分析后,应当在收到第二个工作日的第二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支行,业务管理部门和省(市)市中心支行报告。可疑付款交易报告表”,并将其报告给其父公司。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协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应将可疑付款交易报告给当地的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省省会(首都)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子市中心支行业务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方的中心城市支行应在收到“可疑支付交易”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向省人民银行支行,营业管理部门,省会(首都)市中心支行报告。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