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二)下列不属于下列情况的补贴和补助:工资和薪金的性质或纳税人自己的工资1.薪金收入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津贴;二,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津贴; 3.育儿补贴; 4。差旅费津贴和伙食津贴。 “因此,在当地商务旅行法规范围内获得的旅行费用津贴不征收个人费用。超出该标准的那些费用计入当月的工资和薪金中,以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089号),第2条第2款规定:“以下补贴和津贴不是属于不属于纳税人的项目的工资和薪金或收入的性质不征收自己的工资。税:
1.仅儿童津贴;
2.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补贴差额和家庭副食品补贴的补贴;
3.育儿补贴;
4.旅费津贴和膳食津贴。”
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误诊补贴范围的通知
(蔡水子[1995] 82号)规定:“ ...国税发[1994] 089号文件第089号文件规定的误食餐费补贴是指由于以下原因,个人在城市和郊区居住:按照财务部门的规定开展业务。如果您不工作或不上晚饭,而您确实需要外出就餐,根据实际的进餐错误次数,您将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进餐错误费。有些单位以伙食错误补贴的名义向员工提供补贴和津贴。从当月的工资收入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一)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是指国家发给对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的具体法律通知,一般指未批准的其他补助和津贴)由国务院)和国务院规定,免税补贴和免税额(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和高级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福利费,即因某些事件或原因而对雇员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的费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应按规定代扣生活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用工会基金支付给雇员的临时艰苦生活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用范围,应将其收入工资和薪金收入中以计算个人所得税:
①各种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资金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
②每个人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员工的补贴和津贴;
③个人购买汽车,房屋,计算机等的单位不是临时生活困难的补贴。
3.养老金和救济金(指民政部门向个人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4.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5.军事人员的过境费和遣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和离职费费用,退休金,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支付给指定金融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包括在个人当前的工资中,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8.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予赔偿。受害人依法获得的赔偿。
9.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下列补贴,不属于工资和薪金性质的法律补贴,或不属于纳税人自己的工资和收入的收入。薪金,不征税:
①仅儿童津贴;
②公务员薪金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津贴的补贴;
③育儿补贴;
④差旅费津贴和伙食津贴(指财务部门的规定,因商业目的在市区和郊区工作,不能工作或不能回去吃饭,确实需要外出就餐的个人,实际用餐次数,按规定产生的餐费标准)。
10.根据(94)财税字第020号的规定,以下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个人报告和调查各种非法和犯罪行为的奖金;
②根据规定获得的个人预扣税程序和预扣费用;
③转让个人使用超过5年和唯一的家庭起居室的个人收入;
④达到退休年龄和退休年龄,但由于工作需要而延长退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特殊政府津贴的专家和学者)及其薪金和工资在延长退休期间该收入被视为免征退休工资和退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