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4.福利费,养老金和救济金。”一家国有企业的雇员认为这笔费用是免税的福利支出不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一,生活补助是指由于某些特殊事件或原因,是指纳税人或其家属。该国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并根据国家的突击法规,从保留的福利费或工会资金中向其服务的单位提供了临时福利补贴。
2.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的范围,应纳入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收入以征收个人所得税:1.来自福利费和工会超过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的资金各种补贴和支付给个人的补贴;知道2.所有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雇员的补贴; 3.个人购买汽车,房屋,计算机等的单位不是临时的性苦难是补贴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