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缴纳的大型医疗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6] 10号文件第1条的规定: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100个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支付比例或方式实际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以从个人应税所得中扣除。
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将超出部分计入个人当前的工资收入,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由于企业员工支付的大型医疗保险不属于国家或省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因此费用一般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有必要超过大额医疗保险费的金额。对当月员工的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税前重大疾病保险等健康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其他扣除额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六条第一款确定的。法律,包括个人支付企业年金职业养老金,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递延税款的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其他可以由国务院扣除的项目。
依法确定的特殊扣除,特殊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应限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扣除未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完成,则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如果是实物收入,则应按照凭证上的规定价格以应税收入计算。没有实物证明书或者证明书上标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该收入是有价证券,则应根据票面价值和市场价格验证应税收入;收入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核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