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转让的,由学费公司承担。然后,我们应该从单位的“职工教育支出”着手。
不是个人收入,不需要征税。
对于雇员,财政部,全国工会联合会,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人事部,劳动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三条提到的《关于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 317号),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范围内:
(1)入门和转移培训;
(2)各种职业适应性培训;
(3)在职培训,职业和技术水平培训以及高技能人员的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5)训练特种作战人员;
(6)企业组织的员工培训支出;
(7)如果员工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支出,企业应根据实际报销,为员工参加上述教育(培训)支出报销。。
对于雇员参加社会的学历教育和个人获得学位的在职教育,这些费用应由个人承担,并且不能用于挤压雇员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资金。报销的费用应用作员工的个人收入。还包括个人所得税。
员工教育费用的税前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税机关另有规定外,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总薪金的2.5%,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2.对于已在2008年前使用但尚未使用的员工教育资金余额,应从余额中扣除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新员工教育资金。如果仍然有余额,它将在以后几年中继续使用。
3.软件制造企业员工教育费用的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制造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可根据财税〔2008〕第152号的规定,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应将员工培训费用准确地划分为员工教育经费。无法准确划分的,以及经过正确划分后扣除职工培训费后的余额,均应符合《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扣除第2条规定的比率。
是。
根据《关于印发〈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06] 317号),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和个人的学历教育参与获得学位在职教育的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用来挤出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和薪金收入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工资增长,劳动红利,津贴,补贴,补贴和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收入。
因此,为奖励雇员参加社会学业而偿还的部分学费不属于雇员教育费用的范围。领取工资时,应将其纳入月薪和工资收入中以预扣员工个人所得税。
扩展数据
税收对象
1,法律对象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有收入的人和不在中国居住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获得收入的外国人和香港人。孔来自澳大利亚和台湾的同胞。
2.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人是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无限的税收责任,即,他应依法向个人支付在国内外获得的收入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人
没有居所或没有在中国居住或居住不足一年的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并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对来自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