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附带收入,税率为20%。
捐赠金额中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50,000 * 30%= 15,000
应税:(50,000-15,000)* 20%
第六条第二款个人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收入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24条:《税法》第6条第2款提到的个人对教育和其他公共事业的捐赠,意味着个人将其收入通过中国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转移给教育以及其他公益事业,以及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款中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关于个人慈善捐赠的其他税收法规:
对于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协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化发展组织的个人基金会,中国华人教育基金会,中国绿色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下一代健康与体育保健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基金会,中国老龄化职业发展基金会,中国中华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下一代健康与体育保健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基金会协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医疗保健发展基金会,中国健康快车基金会,孙业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国寻求英勇基金会的捐赠,个人付款前的收入金额允许所得税全额扣除除了。
对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福利机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筑)以及科研机构,高级由高等学校研究与发展基金会捐赠的捐款,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鉴于当前各级地方红十字会组织管理体系的多样化,为了使捐款真正用于发展红十字会事业并维护该国的正常税收秩序,收款人和受让人公认:
(1)红十字会完全有资格成为接收者和受让人
县级(包括县级)或以上(包括县级)的红十字会的管理体系,办公室和机构由同级成立部门批准。会议。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2)有资格获得和转让礼物的红十字会成员
由县级(包括县级)或以上(包括县级)政府部门托管或附属的红十字会是红十字会的一部分,具有接受者和受让人的资格。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能在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活动中捐赠和转让(以大会文件为准)。捐助者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优惠政策可全额扣除。此外,接受有针对性的捐赠或转移必须得到中国红十字会的批准。捐助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