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28日,财税[2005] 35号
所有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有单独计划的市以及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的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公司的员工(包括在中国有或没有住所的员工)现在(个人)对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获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下:
1.员工购股权收入的征税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授予企业雇员的股票期权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法规。
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员工的权利,允许授权员工将来支付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上面的“确定价格”称为“授予价格”或“授权价格”,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通常是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股票期权授予日期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根据预设的计算方法商定的价格; “授予日期”,也称为“授权日期”,是指公司向员工授予上述权利的日期; “锻炼”(也称为“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日期为“锻炼日”,也称为“购买日”。
2.关于确认股票期权收益的性质及其特定的税收规定
(1)除非员工另有规定,否则雇员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通常不会将其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2)员工行使权利时,从企业获得的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格(授权价格)与购买日期的公允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指股票的收盘价)在同一天,以下相同)是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应当按照“工资收入和工资收入”的适用规定,计算雇员在企业中的工作表现和与其工作有关的收入。
由于特殊情况,如果员工在行使日期之前转让股票期权,则对股票期权转让所得的净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和薪金。
雇员在行使日期的薪金收入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以股票期权形式出现的工资薪金应税收入=(行使股票的每股市场价格-员工为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授权价格)×股票数量
(3)员工购回已行使的股票与购买日的高于公允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是个人通过转让次级证券(例如股票)获得的收入证券市场。根据适用的“财产转让收入”的免税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4)参股企业职工参加税后利润分配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利息,股利,股利的适用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股票认购收益(运动收益)税。如果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职工从中国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获得的收入是根据工资和薪金征税的,则可以将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和薪金与其他工资区分开来和当月的工资。该公式计算当月的应纳税额:
应税金额=(以认股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税收入/指定的月数×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指定的月数
(2)计算股票(销售)转让所得的税额。员工转让股票和其他证券所得的收入应根据现行税法和政策免征个人所得税。即:行使后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的个人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依法纳税。
(3)参与从税后利润分配中获得的税收收入的计算。参加股票分配产生的税后利润分配所产生的股息和红利所得,应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全额支付,但有关规定免税或减免除外。
第五,关于馆藏管理
(1)预扣代理。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内资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2)自纳税声明。如果雇员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以股票期权形式获得工资和薪金,并且没有扣缴义务人,则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告期内申报和缴纳税款。
(3)提交相关材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内资企业应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计划,股票期权协议,授权通知书和其他材料。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及其他材料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代扣代缴税款的个人和个人,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声明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购买的股票(包括类型,数量,行使价,行使价,市场价,转让价等)给主管税务机关。
(4)处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应纳税所得额的自声明雇员,未按要求提交上述相关报表和材料,未履行纳税义务或预提所得税义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购个人认购股票和其他证券并获得用人单位的折价或者补贴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本通知书,应按照本通知书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管行使股票认购权所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答复
2005年5月19日Guo Shui Han [2005] 482
黑龙江省地税局:
贵局的“关于AB公司(香港)收购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股票认购权有关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信息”(黑迪水发[2005] 10号)。经过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具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购买价格(行使价)低于购买价格。日期(行使权利)天)在公平市价和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和薪金收入”应税项目的收入之间的金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证券并获得折扣的规定》征收或雇主的补贴。”《关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2.在行使股票认购权之前,将个人转让股票认购权所获得的收入计入当月的工资收入,并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带有“工资和薪金收入”的项目。上述收入由内资企业或事业单位支付,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和工资的通知》。第241号),应由内资企业或组织支付,但应实际由其海外母公司(总部)或海外关联企业支付,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由内资企业或组织代扣代扣代缴:在中国没有上述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人,取得所得的个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3.个人行使股票认购权后,转让所认购股票(不包括国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直接向个人(不包括境外企业)转让收入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直接向他人转移转移收入的单位是境外公司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在内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