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业个人所得税-重庆买方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30 01:33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4-30 01:33
最佳答案

关于律师和律所交个税情况

A应纳税额= [7000 *(1-30%)-2000] * 15%-125 = 310元中的(1-30%)是什么意思?

我也同意楼上的观点,即律师应缴纳的税款应分为两部分,一是工资收入,这是根据工资税支付标准计算的;另一种是个人收到私人帐单并以律师的名义开具发票律师的实际收入是根据以税收为基础的劳动报酬来计算的。

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就是这个

正确的做法是,无论您何时纳税,您每个月都要累积工资,然后计算并缴税,

如果您仅在三月和六月累积并支付工资,那么如果税收不容易,您将需要根据当月的收入来计算和纳税,因为总金额很大,因此已付税款

楼上的回答是,是否在1月,2月,4月和5月宣布并缴税。如果不是这样,税收通常会要求您合并计算,这更加不利,尤其是对于个人而言,单位一无是处

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的个税怎样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4.律师事务所向职工(包括律师,法人,职工)支付费用。行政助理,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应就“工资和薪金收入”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按规定比例分担收入。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案件方面不承担律师费用(例如交通,数据,通讯和人员费用)。律师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案费用后,将当月收入份额的余额与律师事务所的工资相结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为“工资和薪金收入”。律师从办案收入中扣除办案费用的标准,根据地方律师办案费用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分担收入的比例等情况,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参考因素。律师在当月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确定为30%以内。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64号)

各区县(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和直辖市的单位:

现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结合我市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1.所有区,县(自治县,市)局和直属市局的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人《关于加强民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审计和收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符合审计收支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审计。征收个人所得税。任何单位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施全行业税收评估方法。已经对律师事务所实施了全行业税收评估方法的地区,必须在年底之前进行自我纠正,并在2003年2月底之前向城市报告修正情况。局。

2.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由律师出资的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年营业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将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应被用作投资律师的个人营业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包括律师和行政助理,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收入,个人所得税是对“工资和薪金收入”的应税项目征收的。

3.依照《税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向律师事务所出资的律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无法根据《税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但须经地区和县级地方税务局批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和合伙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条例〉的通知》(财税[2000] 91号)实施经批准的应税所得率,以及城市的应税收入税率设定为25%,应付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收入=总收入×应税收入率

应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总收入是指整个律师事务所的营业额,包括各种收取的名义佣金,酬金,补贴和从当事方收取的其他收入。不能确定总收入的,应当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首先根据合伙人协议中每个投资人的出资比例或相关分配比例确定投资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适用税率。

IV。对于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应纳税所得额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核实律师事务所支付给职工律师的收入,并对个人征收“薪金和工资”征税项目。收入”所得税。

五,全资及合伙企业等中介机构,例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豫地税发〔2001〕65号第四条“提供不符合审计收支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并采用批准的固定费率收缴方法,暂定个人所得税税率为6%”。停止执行。

7.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2002年11月11日

国税发〔20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和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审计工作征集工作的通知

省,直辖市,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的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个地区都在整个律师事务所的行业中实施了核实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的方法,并且批准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和加强帐户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们在此通知您如下:

1.任何地区都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施全行业征税方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的规定,对符合审计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审计,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已对律师事务所实施了行业范围内认可的税收措施的地区,必须在年底之前进行自我纠正,并在2003年3月底之前将其更正报告给总署。

3.对于不能按照《税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计和收取的律师事务所,经地级市税务局批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的规定发行。《企业和合伙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 91号)确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额。所有地区都应根据雇员人数和业务规模来核实营业额,并根据当地行业的盈利能力确定大学的应税收入率。事务所应监督会计制度的建立,并在符合税收审计条件后,应尽快转向税收审计。

第四,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事务所所得税馆藏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支出由律师事务所偿还的,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再扣除其收入的30%。限额内处理案件的费用。

五,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也应按照上述有关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