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转让税收筹划,亏损 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3-31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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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31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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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亏损的税收筹划

损失只能在5年内扣除,而2005年的损失不能在10年后从所得税中扣除。建议增加09和10年的利润以减少所得税。

企业在亏损弥补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纳税人蒙受年度损失,则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弥补;如果下一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可以逐年续签,但延长的还款期限不能超过5年。

转让定价在企业税收筹划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我统治”导致双重征税

一家位于马来西亚的跨国公司通过一家印度子公司出售在马来西亚生产的计算机。这台计算机的价格为每台50美元。马来西亚分配给印度子公司的转让价格为600美元。印度子公司该公司将计算机的零售价定为每台700美元,而每台的零售价为100美元。这样,印度子公司的销售利润为零,印度税务部门无法从中收取税款。作为回应,印度税务机关抗议该跨国公司打算以较轻的税收负担将利润转移给马来西亚,并且此内部交易的转移价格应调整为500美元。但是,马来西亚税务机关并没有认真对待,认为如果转让价格调整为500美元,这将是成本价,并使马来西亚税务机关免税。

但印度税务机关最终调整了交易的转让定价,将印度子公司的应税利润调整为每台计算机100美元,并相应地征收所得税。最初,这家跨国公司在马来西亚的帐面利润为100美元(转让价格为600美元减去500美元的制造成本),当地税务机关已经相应地征税。对于整个公司集团,其实际利润仅为100美元,而且印度和马来西亚的税务机关已对其征税,从而产生了双重征税。根据OECD转让定价调整原则,当印度税务机关将转让价格降低100美元时,马来西亚税务机关也应在咨询后将其应税利润减少100美元,但实际上此规定无效,因为的有关国家在这方面缺乏谈判。结果,只有关联方的一个国家降低了转让定价,但没有看到另一个国家相应地降低了定价,并且最终无法消除双重征税。

跨国规划必须考虑到各国的利益

与马来西亚和印度税务机关一样,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通常会引起国家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为了纠正转让定价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问题,OECD在1979年发布了《转让定价指南》,随后进行了几处修改。核心是要求收税双方都遵守公平贸易原则。转让定价应根据可接受的市场价格。在前面的示例中,马来西亚的一家跨国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将马来西亚的所有利润都留了下来。这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印度税务部门的反对,印度税务部门将对印度子公司进行严格的税收审核,并最终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双重征税。如果印度和马来西亚企业在税收筹划中有一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仅将使两国能够合理地分享其税收权利,而且还将避免双重征税。因此,跨境交易的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税务机关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也必须充分考虑每个国家的利益。

转让定价是否合理,对于在相关国家合理分配税权和避免双重征税至关重要。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除美国外,各国在处理转让定价问题上的经验还不够成熟。大多数国家仍处于立法和立法修正阶段,特别是在亚洲。韩国是亚洲第一个实施转让定价规定的国家。随后,日本和印度于2001年实施了该法律,中国和泰国于2002年实施了该法律,马来西亚于2003年7月实施了该法律。尽管新加坡没有专门的转让定价法,但该国《所得税法》的某些条款规定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

转让定价受国家法规约束

使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并将利润从高税国家转移到低税国家以避免税收是转移定价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除税收优惠外,转让定价还具有其他功能,例如在跨国公司的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关联公司进行转让定价时,必须遵守有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他们必须根据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转让定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