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六条第6款规定:“个人转让已用于超过五年,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途从房屋中获得的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个人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8号)第四条,第四条:…对于已经超过5年的使用权转让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收入的个人,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财产附加值的20%或房价的1%。
您应该支付尽可能多的钱。您应该支付40,000。
这是国家的要求,不仅在广州,而且在执行中。
您进行交易和购买,只要您获利,就必须支付20%的所得税差额。
5年规则应针对营业税。如果您的营业执照已获得5年以上,并且您可以再次进行交易,则可以免交营业税。如果您必须在5年内再支付5.5%的营业税。
以下是媒体报道,您也可以参考它。
广州个人房地产转让可以缴纳所得税
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税率为2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不动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自2006年1月1日(税期)开始,房地产不动产的个人转让不予执行。广州可以根据事实“财产转移收入”项目的税率为20%,并且重新定义了个人使用,购买和转移房地产和住房的时间标准。
根据实际收藏必须有完整的信息
根据补充规定,个人转让自己的房地产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分为两种:实际征收和批准征收。是否可以提供完整的信息成为确定计算方法的关键。
根据纳税人可以提供销售,购买合同和房地产原始价值证明等合法有效证明的事实,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税法的规定。
证明材料包括: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房产原始价值的合法和有效的购房合同及相关文件;支付合理费用的有关文件;购买的公共住房的个人转让也应提供所有扣除额有关资料和证据;地方税收征管部门根据“事实征税”出具审计意见。
条款还明确规定,如果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则不能正确计算财产的销售收入和原始价值,或者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则应当核定收款额。已实施。
没有任何财产转让收入免税
根据规定,如果采用实际收款方式,即个人将所购置的公共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即住房转为住房)转让,则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税收入=(每次转移的收入金额-财产合理成本的原始价值)×20%
对于转让已购买的公共住房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是销售价格减去“住房面积标准的可负担住房价格,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住房价格的原始付款额以及财务或原始价格”财产单位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和“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也适用20%的税率。其中,经济适用房价格根据县(含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如果纳税人可以提供上述要求的完整证明材料,并且所计算的财产转让没有收入,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收入通常根据实际交易价格确定(指出售房屋的发票中所含的金额);价格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屋管理部门《房地产价格核定》核定的价格确定。
根据现行政策,如果一个人转让自己的使用权超过五年,并且是唯一的家庭住所,则所获得的收入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出售后一年内转让自己的房屋并购回,可以全额或部分退还为转让房屋支付的个人所得税。
来自新浪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