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交易价格-原始价格-税费-合理费用)×20%
这里的合理费用通常是指房屋装修的费用。拥有装饰发票当然更好,但是装饰发票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如果没有发票,税务机关可以在房屋交易价格的10%之内批准房屋装修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五条的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转让收入应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允许扣除装修费用:
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证明不是有效的发票;
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所有人或财产所有人的名称不一致;
3.发票是由建材市场和批发市场管理机构签发的,未附有采购清单。
(2)为使纳税人申报扣除装修费用,他们应填写“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摘要表”(随附样式),并在发票上真实完整地填写每张发票的开具。 “房屋装修成本发票总表”人员,收件人,发票大小,建材产品或服务,发票金额和其他信息。同时,将原始装饰发票提交给收款人员进行审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房屋转让收入,纳税人可以依靠原购买合同,发票和其他有效证件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可从房屋原价,房屋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及相关合理费用中扣除。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房屋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纳税人可以为房屋的装修费用的实际支付提供统一的税收发票,并且发票上列出的付款人的姓名与房屋产权转让的所有者相同时,税务机关检查后,房屋的转让实际上发生在转让之前。装修费用可按以下比例扣除:
(1)购置的公共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扣除额为住房原始价值的15%;
(2)商业住房和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额为住房原始价值的10%。
最初购买纳税人的房屋是装修房屋,也就是说,如果合同规定房屋的价格包括装修费(铺地板,配有卫生洁具,厨具等),装饰费不得再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