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个人所得税-资产评估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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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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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值是�缴纳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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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和增值中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撰写日期:2008.12.09)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用于资产评估和增值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1.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部分,是基于对公司资产价值的评估并转换为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按照“利息,红利”分配股利和个人股东的股利,“股息收入”项目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资产增加的时代,公司代扣代缴税款。

2.如果个人通过投资于经评估具有增值价值的非货币资产而获得股权,则该个人所获得的相应股权价值中高于资产原始价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收入,而该个人根据“财产转让收入”项目计算所得税。当个人获得股权时,税款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

III。对于在投资于本通知之前已经评估了增值非货币资产并且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被投资公司应以个人股东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额为准。,个人股东的基本信息和其他材料已在分类帐中注册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电子分类账,加强跟进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收回投资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如果个人无法提供财产(资产)原始价值的完整和准确的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实财产的原始价值。

因此,根据本文件,在2006年(2008年12月9日之前),对转让给个人股本的增值资产的评估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据此建立电子分类帐,并加强后续管理。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回收中,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房产出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税收问题:个人股东使用自己的房地产投资来投资股票,并且对增值进行了评估。是否要征收个人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和暂时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评估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在评估公司的股权时,从增值税评估中获得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废除,第2号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生效。根据该实体的旧原则,在第2号公告生效之前,将不对非货币资产的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号公告生效后,“财产转让收入”项目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营业税问题:以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投资股票,参与分配投资者的利润,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提供以下信息后,由工商部门,区,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投资份额协议和股权证明材料,应按照营业税减免审批程序。

3.土地增值税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第一条的规定:房地产投资及合资,投资1.合营各方以投资股票价格或合营条件投资土地(房地产)时,将房地产转让给被投资单位或有形资产时,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如果将房地产重新转让给投资或相关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除外)

4.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用于投资和持股,并被视为转让。对接收人征收契税,税率为3%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