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个人取得租金收入的租金房屋出租人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的付款凭证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转租收入中扣除。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的规定,1.租金收入出租房屋的个人归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租赁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付款凭证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获得转租收入的个人的房租中扣除租金。
III。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将物业租赁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前的扣除顺序调整为
(1)财产租赁期间支付的税费;
(2)付给出租人的租金;
(3)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
(4)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从住房转让中,纳税人可以根据以下条件购买房屋允许从房屋的原始价值,转让房屋过程中支付的税款以及相关的合理费用中扣除有效的证明,例如合同和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审查。
(1)房子的原始价值是:
...
(3)合理支出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房屋装修支出,房屋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1.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如果纳税人可以为装修费用的实际支付提供统一的税款发票,且发票上列出的付款人名称与转让的财产所有人相同,则由税务机关审查后,转让房屋之前发生的实际装修费用如下在规定比例内扣除:
(1)购置的公共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额为房屋原始价值的15%;
(2)商业住房和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额为住房原始价值的10%。
最初购买纳税人的房屋是装修房屋,也就是说,如果合同规定房屋的价格包括装修费(铺地板,配有卫生洁具,厨具等),装饰费不得再次扣除。
如果个人在转让非住房时产生的装修费满足上述要求,则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限额内的装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