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是专业人士。
某信托公司一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某贸易公司,某担保公司,某金融贷款合同纠纷,并于近日结案。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律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代理人已在法庭上作了充分的准备,并在法庭上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这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原告的观点。在审判中,被告认为担保人是某担保公司。陈某某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共同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已经到期,代理人已明确声明担保人的担保期仍在主债务到期时。在法定担保责任期限内,担保期限不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在审判中,被告还表示,律师对原告的索赔不应由被告承担,律师费也不应当由原告承担,而必要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也不应由被告承担。代理人按照金融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反驳了被告的观点,并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倡的合理辩护权。综上所述,原告称被告某贸易公司立即偿还了贷款本金XXXX万元,利息XXXX元,本金及利息XXXXXXXX元,并要求被告第二次担保人被告。担保公司和被告三陈。被告人的贷款本金,逾期利息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均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得到连带保证。
最后,法院支持所有原告的主张。
加大查处力度,深化作风建设-在整风整顿阶段,省司法厅向杨忠
等7名违法律师发出通知。省司法行政系统将以此为契机,加大对违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最近,省司法厅向七名违反法律和纪律的律师发出了通知,例如承德石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忠,他没有在法庭上受审。
承德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忠没有出庭受刑:1998年10月,委托人甄振军委托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忠担任本案的辩护人。伤害自诉书,于同年11月。在10日和12日,法院两次向法院开放。杨忠没有适当的理由就没有出庭。 11月16日,在法院调解中,杨忠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出庭。杨忠没有出庭履行辩护义务,这损害了申诉人的权利,并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的管理规定。 2002年1月,承德市司法局警告杨忠。
蚌埠市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混乱受到了惩罚:1995年初,蚌埠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委托国胜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许多经济纠纷的代理人,原公司经理和国民办公室苗建国董事口头达成协议,律师费和代理费先由国务院支付,然后从欠款中扣除。在该机构的第二建筑公司诉酒店和城市的第二举动解决了此案之后,费用未能及时解决,从而引起了对第二建筑公司的不满。 2001年2月,第二建筑公司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了国家行政办公室; 2001年3月,国务院在蜀山区法院对二间公司提起诉讼; 2001年5月,o山区法院判国务院退还第二家建筑公司。超过12万元人民币,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另外,1999年8月,民生大学退休教师宋守发委托国务院律师王秀田对市财政局提起诉讼。调解后,财政局将8.5万元汇票费汇给了国务院。国务院将把大部分钱付给宋先生,剩下的一万元人民币的汇票费用将暂时扣除,理由是当地税务局要求代扣代缴税款。 2000年8月,松乡市从台区法院起诉国务院退还被扣留的手稿,并赔偿各种损失22万元。 2001年2月,台湾地区法院判处国务院退还10,000元的书本费和利息。宋拒绝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 2001年6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在代理二间公司和宋寿发的案例中,国盛律师事务所未能及时归还本金,引发纠纷和诉讼,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反映了国盛法律的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公司。问题的执行,违反了律师的管理规定,所长苗建国负有一定责任。国家律师事务所被罚款5,000元,并警告苗建国董事。
邯郸市新市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耀增的诉讼被违反收费和欠款处理:1998年8月,委托人韩火泰委托新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郭耀增作为其代理人的欠款。诉讼标的超过50万元人民币。郭的代理费是18800元,新的律师事务所没有开立官方票据;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违法收费超过9000元。在诉讼中,郭德丹向法院支付了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并留下了3000余元欠客户。在代理过程中,由于案情的曲折,郭做了很多工作,付出了一定的费用;退款后,双方不同意,无法通过谈判解决。这家新来的律师事务所违反了规定,费用不用于正式账单。欠客户的款项未及时到位,这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