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个人使用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41号),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属于转让个人。非货币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个人在2015年4月1日之前进行了专利投资,则需要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项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15年4月1日起,个人对该专利进行投资,并应遵循“产权转让“收入”项目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和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增值的批复》(国税函发〔2005〕19号2005-4-13)。,个人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投资于该企业后,从增值评估中获得的收入在投资企业股权时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在收回,转移或清算投资时有收入,则该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的财产价值”是资产评估前的价值。“投资无形资产股票的个人的评估增值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转让股权时,财产的原始价值作为转让收入的扣除值只能基于评估前的价值,而不能基于增值评估的价值。实际上,这意味着将个人所得税合法地递延到转移再征收之前。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41号)第一条,投资于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为个人。转移非货币资产这与投资同时发生。对于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6年9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与股权激励和技术股份有关的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01号)第三条,当投资国内居民企业的股份,而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份(权利)时,个人可以选择继续执行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或选择适用递延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选择了技术成果投资的递延所得税政策,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该投资和投资本期可能不予征税,当允许递延股权转让时,该资产的原值计入当期损益。技术成果和合理的税费将从股权转让收益中扣除。差额已计算并已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包括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新植物品种权,新生物制药品种,由科技部,科技部确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成果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的所有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并取得企业的股份(权利)的行为。
因此,对拥有专利权的企业进行投资的个人应根据“财产转让收入”缴税。在2016年9月1日之前,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计算当期投资和持股个人所得税;自2016年9月1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当期不对投资和股权征税。当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应根据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与合理税额之间的差额计算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