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或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免800元。扣除费用的20%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税法第6 * 9条第4项和第6项提到的每个项目应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一次性取得一次;如果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则在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应计一次。
欧元= 15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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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职工补偿金”包括可以转换为现金的任何工资,奖金,津贴和实物,有价证券,各种福利费用以及免税的困难补助金。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工资性收入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工资增长,劳动红利,津贴,补贴,补贴和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收入。也就是说,只要个人获得的收入与就业或就业相关,无论其单位的资本支出渠道如何,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税对象。
一般困难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员工的暖气补贴,防寒费和防暑费,以及非货币性的集体福利,例如中秋节的月饼和端午节的饺子,应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购买价格或其他价格,应当折算为等值的货币,伙食费,节假日补贴,货币化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汽车改造补贴,通讯补贴等,并计入工资总额管理之中。个人所得税。
我检查了法规数据库,仅发现以下文件有折扣。尽管它是1994年的文件,但“全文有效”,请看一看。
Cai Cai Zi [1994]第20号:
“(9)所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免除其工资和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特别贷款协议,世界银行直接派遣外国专家来中国工作;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遣的专家在我国工作;
3.在中国从事联合国援助项目的专家;
4.援助国被派往专门从事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我国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署的在两年内在中国工作的文化交流项目,其工资薪金由国家负担;
6.根据中国高校的国际交流计划在中国工作了两年的文化和教育专家,其工资和薪金由国家承担;
7.通过私人科学研究协议来中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由该国政府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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