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网学校的布丁答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如果在增加对个人资产的评估后资产的所有权被转移,例如投资行为和通过对价值的评估而增加的股本,增加的部分,可以判断为应税行为,应向个人征收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和增值中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撰写日期:2008.12.09)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用于资产评估和增值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1.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部分,是基于对公司资产价值的评估并转换为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按照“利息,红利”分配股利和个人股东的股利,“股息收入”项目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资产增加的时代,公司代扣代缴税款。
2.如果个人通过投资于经评估具有增值价值的非货币资产而获得股权,则该个人所获得的相应股权价值中高于资产原始价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收入,而该个人根据“财产转让收入”项目计算所得税。当个人获得股权时,税款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
III。对于在投资于本通知之前已经评估了增值非货币资产并且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被投资公司应以个人股东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额为准。,个人股东的基本信息和其他材料已在分类帐中注册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电子分类账,加强跟进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收回投资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如果个人无法提供财产(资产)原始价值的完整和准确的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实财产的原始价值。
因此,根据本文件,在2006年(2008年12月9日之前),对转让给个人股本的增值资产的评估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据此建立电子分类帐,并加强后续管理。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回收中,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