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首次购买90平方米或以下的普通住房的个人,契税将暂时降低至1%。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房屋,占房屋总价的1.5%付款:对于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房屋,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3%的税率支付,1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仍按1.5%的税率支付。
(2)维护公用部分共用设施的资金:占总房价的2%;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3)房屋产权登记费:每房80元。
(4)房屋所有权证:每张所有权证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