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企业关联交易的具体规定。您可以在线搜索以下载和学习。
特殊税项调整:就“一般性税项调整”而言,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为避税目的而针对特定税项进行的税收调整,包括为纳税人进行转让定价,削弱资本金受控外国公司进行的税收调整和其他避税情况。一般而言,一般税收调整是基于企业的日常经营,而特殊税收调整是基于企业关联交易并违反独立交易原则的“特殊情况”。与我们常说的“反避税”相比,它们基本上是相同的,只是“反避税”是中国人流行的说法,而“特殊避税调整”是专业的,国际化的。争论
转让定价:指关联公司在出售商品,提供服务和转让无形资产时设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使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来避免税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避税方法。通常的做法是,高税率国家的企业在低税率国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并将无形资产转移给关联公司为资产设定低价;低税率国家的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将无形资产转移给高税率国家的分支机构时设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家转移到了低税国家,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了税收负担。
独立交易原则:指这样的原则:与公平交易价格和商业惯例一致的,与交易没有关联关系的所有各方都遵循商业交易。也就是说,完全独立且无关的公司或个人,根据市场条件下采用的定价标准或价格,处理收支分配的原则。
受控外国公司:这是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用外行的话来说,就是在避税天堂建立一家外国公司,然后利用避税天堂的低税率或没有避税的优势,通过转让定价和其他方式将部分利润转移给避税天堂的公司,并使用某些国家推迟税收规定。在避税天堂公司中长期积累利润,从而逃税。
资本削弱:是指企业通过增加贷款(债务投资)的比例和减少股本(股权投资)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从而增加税前扣除的行为。
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是企业的战略行为,也是企业逃税,逃税,操纵财务报告和转移资金的常用手段。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规范主要包括税收调整和信息披露。正常交易原则是税收调整的基本原则,但调整方法很多,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为了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企业的关联交易,从而评估企业的机会和风险,在财务报告中应当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转让价格。
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披露规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这个标准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在一个方的控制之下,则本标准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公司或在其他公司的控制下,以及接收某个公司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控制的企业;合资企业;合资企业;个人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相关的家庭成员;由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相关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人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进行收费或支付。税务机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费用或者支付价格或者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根据《税收管理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买卖活动的调整顺序为:
(1)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应该以转售给无关的第三方的价格获得的利润水平;
(3)根据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根据其他合理方法。
这里的前三种方法与国外相似。但是,中国对其他合理方法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经常采用批准的利润率调整方法,其结果经常违反正常的交易原则。关于调整顺序,0ECD在1979年开始制定转让定价准则时,它不支持各种方法的机械顺序的规定,而是鼓励灵活,实用地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1995年,0ECD重申了这一点,但仅指出交易利润法(包括交易净利润率法和利润分配法)仅在传统交易法不适用时才可以使用。美国还于1992年宣布废除使用顺序规则。只要求选择方法应列出相应的理由,以证明其符合最佳法律的要求。因此,没有必要人为地指定调整方法的选择顺序,只要符合正常交易的原则就可以使用。同时,中国关于转让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应参考0ECD关于转让价格调整的规定,对调整方法进行详细调整,并引入交易利润法,以在无法获得可比较的市场交易价格时通过比较利润来推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同时,为了节省调整成本,可以在国外扩展当前更先进的APA系统的使用,即公司提前向税务机关报告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 ,并用作批准后计算所得税的基础。关于转移定价方式的选择,应规定企业是一致的,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