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着博弈,在国际上,各国政府都进行了反避税合作。
1:所有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一些转让定价规定。中国税法规定,交易价格过高或过低,税务机关有权批准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即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决定。
2:转让定价也可能是自欺欺人的。它不仅不会减少税收,而且会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价格比正常价格支付更多的税款,这将被税务机关严重视为逃税,从而导致罚款。名声与损失。
因此,在规划税收时,还应注意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并在税务机关面前保持纳税人的良好形象,以免被税务机关识别为主要检查对象。税务部门。
3:如果税务机关已准备好对公司进行审计,则应诚实对待税务机关的检查结果,不要持不良态度。最终判决取决于与税务机关的“轮循”。实际通行证;
4:也可能是已经批准的价格-计划失败了,需要纳税。不良的结果可能导致逃税-不仅要缴税和滞纳金,而且还要缴纳罚款,信誉度变差。处理比较麻烦:还有一点:税务机关的罚款数额是一个范围,而处罚的数量也可能取决于与税务机关的态度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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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定价的动机
1.使用转让定价逃避中国的税收管辖权并实现利润最大化。在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跨国公司通常会在世界范围内计划生产和销售,以获取最大的利润并满足其专业分工和协作的要求,以便他们可以组织更多的经济因素有效。投入时,通常使用转移定价作为一种手段。
2.使用转移定价来满足跨国公司内部管理的需求。在中国,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都在海外设立了领导机构。为了实现跨国公司内部管理的需求,他们毫不犹豫地牺牲了中国合资企业的利益。
3.使用转移定价来避免各种风险。跨境投资不断面临各种政治或经济风险,例如战争,政治动荡,政府没收,没收,外汇管制,通货膨胀和货币紧缩。
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是企业的战略行为,也是企业逃税,逃税,操纵财务报告和转移资金的常用手段。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规范主要包括税收调整和信息披露。正常交易原则是税收调整的基本原则,但调整方法很多,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为了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企业的关联交易,从而评估企业的机会和风险,在财务报告中应当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转让价格。
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披露规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这个标准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在一个方的控制之下,则本标准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公司或在其他公司的控制下,以及接收某个公司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控制的企业;合资企业;合资企业;个人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相关的家庭成员;由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相关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人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进行收费或支付。税务机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费用或者支付价格或者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根据《税收管理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买卖活动的调整顺序为:
(1)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应该以转售给无关的第三方的价格获得的利润水平;
(3)根据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根据其他合理方法。
这里的前三种方法与国外相似。但是,中国对其他合理方法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经常采用批准的利润率调整方法,其结果经常违反正常的交易原则。关于调整顺序,0ECD在1979年开始制定转让定价准则时,它不支持各种方法的机械顺序的规定,而是鼓励灵活,实用地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1995年,0ECD重申了这一点,但仅指出交易利润法(包括交易净利润率法和利润分配法)仅在传统交易法不适用时才可以使用。美国还于1992年宣布废除使用顺序规则。只要求选择方法应列出相应的理由,以证明其符合最佳法律的要求。因此,没有必要人为地指定调整方法的选择顺序,只要符合正常交易的原则就可以使用。同时,中国关于转让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应参考0ECD关于转让价格调整的规定,对调整方法进行详细调整,并引入交易利润法,以在无法获得可比较的市场交易价格时通过比较利润来推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同时,为了节省调整成本,可以在国外扩展当前更先进的APA系统的使用,即公司提前向税务机关报告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 ,并用作批准后计算所得税的基础。关于转移定价方式的选择,应规定企业是一致的,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