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公司案例,合理避税公司股权架构分布图

提问时间:2020-05-07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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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7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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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分红如何避税?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收集企业,则可以向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企业可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作时,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合伙关系或一些基本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票。可以获得一定的节税空间,使分红和避税工作合理合法。自然人股东可以将个人消费项目转换为企业消费项目。可变阶段分红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题

原始发行者:龙源期刊网

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税法,按照“允许”,“禁止”和“不遵守”的规定,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现行税法制定的纳税人(法人,自然人) -允许”该项目,内容等,用于商业,投资,筹款等活动,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提前实现财务目标和计划对策。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或公司法人,可以是税收筹划的代理人,也可以聘请税务顾问代理人。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该国现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小化或使税后财富最大化。为此,力争实现“最低纳税”和“最新纳税”。因此,任何旨在获利的公司都可以使用税收筹划合理地节省或避免税收,从而减少税收支出并增加企业税后净利润。。相反,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将给企业或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下是结合我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例进行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第一种情况

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拥有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007年,公司B分配现金股利1亿元,公司A分配现金股利7500万元。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新的公司所得税法未对从子公司或联营公司分配的利润规定补充税。

如果是税收筹划

如何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的操作相对复杂。在这里,我们只能谈谈合理避税的原则:

1.合法或不违反原则

为了合理避税,应将现行税法的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作为法律依据。在熟悉税法的前提下,应采用税收体系组成部分的税收负担来合理避税,并选择最佳的纳税计划。合理避税的最基本原则或特征是遵守税法或不违反税法,这是偷税,逃税,欠税,抵制和欺诈的主要区别。

2.保护原则

因为中国大多数税种的税率和征收率都不是单一税率,所以某些税种的扣除率和出口退税率也不同。纳税人应避免缴纳过多税款。当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的商品和服务时,在出口商品以及同时经营应税和免税商品时,它们必须分别设置账户和分别以不同的税率(退税率)记账。它不同于财务会计的会计原理);有混合销售银行时,要掌握计税原则。此外,由于增值税受特殊发票扣除系统的约束,因此至关重要的是,依法获取并仔细检查并妥善保管特殊发票。对于纳税人来说,这是一种保护性措施,否则,不仅不能减轻负担,而且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3.有效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体现在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例如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可抵扣项目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的确认和扣除时间以及确认销售和销项税时间。出口退税申报时间。在减税和免税方面存在及时性问题。此外,如果程序税法和实体税法发生变化,遵循“新程序,新实体”的原则也是及时的。

4.总体综合原则

在进行合理的避税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其他相关税种的税负影响,进行总体规划和综合衡量,以确保总税负最轻和长期。减轻税收负担是最轻的顾顾彼此错过了,才亮起。概括地说,从一个小的角度来看,人们不能只关注个人税的税收负担。一种税被少付,另一种可能多付吗?因此,我们必须关注整体税收负担。

合理避税案例

对于处理和生产废料的企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废料回收业务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财税[2001] 78号)规定,生产企业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购置废料回收经营单位出售的废料,可以按照收税机构开具的一般发票上规定的金额,由税务机关监督,从进项税额中扣除10%。自行购买废料并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在这种情况下,废料加工和生产企业可以成立废料回收运营公司作为独立的会计部门。收购废料回收公司后,将其出售给加工和生产企业。这样,废料回收公司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税收成本不会增加,加工和生产企业减少了中间采购环节并降低了运营成本。

例如,企业是主要生产和销售钢铁的工业企业。主要原料是废钢和废铁。主要业务范围是钢铁生产和销售,废料回收和其他业务。主要根据自己的收购。2005年12月,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假设公司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3800万元,购进废铁5000吨,废铁5000吨,每吨1800元,普通发票900万元,委托其他运输单位支付100万元。运输人民币20万元支付其他杂项费用,如装卸费,保险费等,则企业可以进行以下税收筹划。

第一项计划:企业直接购买原材料废钢并获得普通发票。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工业企业不得计算购买废料的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企业购买的废钢不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那么,2005年应交的增值税= 3800×17%-100×7%= 646-7 = 639(万元)。

第二种方案:公司于2005年从废料回收业务部门购买了废钢,并获得了销售方开具的总发票并受国家税务部门的监督,因此2005年应缴增值税额为3800 ×17%-900×10%-100×7%= 646-90-7 = 549(万元)。第二个方案的费用比第一个方案少90万元。

第三个计划:该公司作为总部,单独成立了一家废料回收公司。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单位出售的废旧物免征增值税;取得废料时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等杂费,可以作为成本计入废料回收公司的售价中,并可以开具一般发票(给加工生产企业900 + 20 + 100 = 1020万元),因此,该企业应在2005年支付增值税= 3800×17%-1020×10%= 646-102 = 544(万元)。第三方案比第二方案少付了5万元的增值税。同时,单独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在购买废旧物资时也可以获得购销差额,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润。

显然,在购买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使用废料进行加工制造的企业通过废料业务部门购买废料的税负要比直接购买废料的税负轻,并且设立单独的废料回收业务。单位不仅减轻了税收负担,而且还可以用一块石头获得额外的收入并获得两项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