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率是征收率:3%,对于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率不是17%或13%,但远低于比率的具体计算方式:税负税率=当期应交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当期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扣除的进项税额实际扣除的进项税额=初始扣除的进项税额+此定期进项税—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剩余的进项税的税负为税负税率,即相应期间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与销售收入之比期,但如果是出口企业或免税企业,则主要出口收入和免税收入按应税税率计算,并将销项税加到计算中以缴纳增值税。如果有进料处理,则还必须考虑这部分的税收。具体公式如下:增值税负担率= [销项税额-免税收入-适用税率-(进项税-进项税转出-期初的期初余额和期末的期末余额)以及制成的免税进口材料的不含税价格经海关核实×17%)] /(计算增值税退税销售的销售),上面的公式是通用的,如果它是一家业务简单的公司,则上面的公式不涉及的是0税负。另外,对于免税和出口企业,仍要扣除货运税和城建税,减免率为6%,应在公式中包括在内。
根据现行规定,中央企业的税后利润征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垄断特征的工业企业,其征收比率是10%;第二类别为钢铁,交通,电子,贸易,建筑等一般竞争性行业,收费率为5%;第三类是中国粮食储备公司,中国棉花储备公司等政策性公司,暂时不收费。
中外石油公司发生的合同前费用可作为勘探费用摊销。
3.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油田产生的开发成本应以石油(天然气)油田为单位,所有累计支出应为资本支出。折旧年限不得少于6年。油气田投资之后发生的开发投资可以逐年累计,折旧可以从下一年开始计算。中途废弃的油气田的折旧开发投资可以根据折旧年限从本公司拥有的其他油气田折旧。开发投资的折旧应采用直线法。
4.外国石油公司因合同终止而支付的勘探费用(包括合同前费用)可以在合同终止后的10年内由税务机关审核并由公司签署。颁发证书新石油合同的收入已收回。
5.允许中外石油公司按照石油公司的有关规定转让和转让合同权益。保险人有收入的,应当征收所得税。受让方的石油合同权益产生的转让费用,可以按照勘探开发费用的规定进行摊销和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得转让或取得石油合同权益,不得在转让,取得合同权益之前申报发生在合同地区的勘探开发费用。
石油合同权益的转让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印花税,如果转让后没有任何收入,则无需征收公司所得税。
以上信息由税务局提供,由国家企业政策网络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