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因持有股权而产生的处置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 “转让企业股权投资的收益或损失是指从股权投资的收回,转移或清算中获得的收入余额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公司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它在税前扣除,但是在每个纳税年度中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移收益,并且可以将超额收益无限期结转到下一个纳税年度。 ”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通常涉及四种税种,即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一般为十分之一。通常仅在转让上市公司的股份并持有该公司的股份时才缴纳增值税。而且它不是很高。根据金融产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股权转让人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企业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率相对较高,根据公司的不同,税率从15%到25%不等。让我们介绍如何计划所得税。
计算公式:所得税金额=(转让过程中支付的与股权相关的合理费用所产生的股权转让成本收入)*税率(与公司估值无关,因为评估价格可以是受控。)
合理的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1.以低价将股权转移到具有税收优惠的地方
2.在有税收优惠的地方以市场价格转让给受让人
3.使用企业管理的九阶段技术进行操作和计划,跳出纳税循环,并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
使用九段技术的第八个模块“企业股权重组风险预控制和成本量化”,通过跳出税款来进行股权重组,税收成本优化和风险控制的模型周期模型以实现股权重组的有效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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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计划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1.考虑是否可以通过替代方法来适用“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13条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很低,被认为是合理的:
(1)可以产生有效的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受到国家政策调整的重大影响,其生产和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股权低价转让;
(2)继承或转让股权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兄弟姐妹,并直接向转让人提供支持维持义务的支持者或支持者;
(3)有关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材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并证明公司员工所持股份的内部转让不能从外部转移;
(4)股权转让双方可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况。
因此,如果可以进行多次转移,或者可以以低得多的价格转移其他方法,则可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2.考虑是否可以实现税收递延。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下个月的(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并生效; (三)受让方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有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判断和登记或公告生效;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条的行动已经完成; (6)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已经转移的其他情况。也就是说,通过推迟上述情况,可以实现税收递延。
3.考虑到获得股权和税收的成本,是否可以增加扣除额以减少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等,为期超过一年。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也应当视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适当地计划,它们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1.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
提取折旧是补偿企业固定资产的基本方法。提取的折旧,应当按照当期收支相匹配的原则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和费用。因此,由于折旧必须包含在成本中,因此折旧与成本的大小,利润水平和所缴税额直接相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有两种: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
(1)直线法直线方法
(也称为使用寿命折旧方法)是一种基于固定资产的平均使用寿命(或工作时间和工作量)计算折旧的方法。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并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直线法可以分为平均年龄法,工作时间法和工作量法。
(2)加速折旧方法
也称为减费方法。折旧期间,每年折旧额逐渐减少。加速折旧方法的基本内容是在使用固定资产之前增加折旧。随着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逐渐降低,应计折旧额逐渐减少。尽管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总额与平均年龄法完全相同,但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最初几年中,由于折旧增加,成本中包含的成本也相应增加了,这也减少了固定资产的使用较早的营业利润相应地减少了企业的应付所得税,这相当于获得政府的无息贷款。加速折旧方法有很多方法,当前系统规定它仅限于以下两种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允许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国民经济和快速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电子生产企业,造船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学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的机械设备技术进步。
(2)鼓励用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经常遭受振动,过度使用或被酸强烈腐蚀的机械设备,碱等
(3)证券公司的电子设备。
(4)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
(5)符合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外包软件。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创新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编号)规定:
用于生物制药,特殊设备制造,铁路,造船,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其他行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的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自建),可将折旧年限缩短不少于折旧年限的60%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可以加速折旧。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单位价值超过1001万元,允许将折旧年限缩短不少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加速折旧。
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措施,对合格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并进行税收筹划。
(2)固定资产折旧期间的税收筹划
由于折旧期间本身是一个预测的经验值,因此折旧期间包含许多人为因素,这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快成本回收,并可以使以后期间的成本向前移动,从而使前一个会计期间的利润可以向后移动。所得税的递延支付等同于从国家获得无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