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
企业的分工是指原始母公司将其拥有的子公司的股权按与母公司相同的股东组建新公司的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分开。一分为二,一分为多,这与公司的合并业务相反。分离后的子公司是完全独立的法人,可以是新的部门,也可以是运营中的衍生部门。涉及的税收筹划直接针对股权分配问题。涉及的利益流出是给母公司的。拆分新子公司后,可以保留或取消原母公司,这取决于实际运作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这样,存在母公司所得税和新设立的子公司税的问题。(未完成,待续)
企业分离是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分离其部分或全部业务并将其分为两个或多个新企业的法律行为。
要么是原始企业的解散,或者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成立,要么是原始企业剥离了一些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从而形成了一个或多个新公司,和原始企业仍然合法存在。简而言之,企业本质上并没有消失,但是与原始企业相比发生了新的变化。
正是这种基本的业务生存能力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可能性。
企业分离是公司产权重组的重要类型。企业分离的动机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主业,都是造成企业分离的原因。获得税收优惠也是促使企业分离的动机。
[情况1]
假设制药厂A除了销售避孕药具之外,还经营其他药品,该药厂打算提取避孕药具的免税产品,并建立一个单独的制药厂B.分离前。A药厂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适用税率为33%)。
应付所得税:12×33%= 3.96(万元)
分离后,如果暂时不考虑规模经济的影响,则企业A和企业B的年度应税收入总和仍为12万元,其中企业A为95,000元,企业B为25,000元,则:
企业A的适用税率为27%:
应付所得税金额= 9.5×27%= 2.565(万元)
企业B的适用税率为18%:
应付所得税= 2.5×18%= 0.45(万元)
企业A和B的总税负为3015万元人民币(2.565-100.45),比分公司前的税负少9450元。
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在企业分离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扩展配置文件:
税务处理政策分析
(1)难以协调企业所得税的分割处理和工商处理。财税[2009] 59号文件明确规定: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不改变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分立股东仍取得分立权益。下。一般而言,如果企业被分割而股东不被分割,则可以实行特殊的税收待遇。相反,如果公司分为股东,则适用于一般税收处理。
(2)关于弥补继承损失的问题,国家的相关财税文件规定,不得结转单独企业的损失以弥补彼此的损失。分配以离散资产在所有资产中的比例为基础,当离散企业继续组成时进行特殊税收处理。
(3)税收优惠政策的继承企业尚未享受全部税收优惠。存续企业可以根据存续企业之前的收入与分拆后存续企业的资产之比来计算。但是,资产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和口径。
(4)非权益支付部分的特殊税收待遇对权益支付部分有明确的规定,而有关非权益部分的相关规定是: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税基将差额乘以已转让资产的非权益付款的公允价值所得的结果。但实际上,文档中存在一个问题:公式中的资产是哪种净资产;在计算了非权益支付中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后,在计算税基时如何调整分配?您要包括负债吗?这些还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