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税务机关的检查,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高于县级,如果没有以上差异,则更大。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未逾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担保人。也有纳税人采取了保税措施,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实施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理由相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可以责令其在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的指定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纳税人发现明显的转移,隐瞒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应税所得的迹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负责人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1)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开设帐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税存款的金额;
(2)扣押和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应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税,税务机关必须立即取消保税措施;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批准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纳税人可以书面形式开立银行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冻结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或者出售依法扣押,查封的商品,商品或者其他财产,并使用拍卖或者出售所得抵消税收。
个人及其家属必须维持必要的住房和物资,这不在税收保护措施的范围之内。
因此,有两个错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不是全部纳税。这个问题尚无定论。
第二,应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不是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