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团的税收筹划方法更多。例如,可以考虑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以减轻集团的总体税收负担。
小型企业只能根据自己的特点进行一些税收筹划,而且空间很小。
主要有消费税和公司所得税,但是关联方之间的这种转移很可能由税务局确定为不公平的价格,因此,计划是值得的。(一方未减税,另一方降低了税基,但缴纳了更多税款)
“我统治”导致双重征税
一家位于马来西亚的跨国公司通过一家印度子公司销售在马来西亚制造的计算机。计算机的制造成本为每台500美元。马来西亚分配给印度子公司的转让价格为600美元。该公司将计算机的零售价定为每台700美元,而销售成本为每台100美元。这样,印度子公司的销售利润为零,印度税务部门无法从中收取税款。作为回应,印度税务机关抗议该跨国公司有意将利润转移到税收负担更轻的马来西亚。此内部交易的转让价格应调整为$ 500。但是,马来西亚税务当局不同意,认为如果转让价格调整为500美元,这就是成本价,这将使马来西亚税务部门免税。
然而,印度税务机关最终调整了此项交易的转让定价,将印度子公司的应税利润调整为每台计算机100美元,并相应地征收了所得税。最初,这家跨国公司在马来西亚的帐面利润为100美元(转让价格为600美元减去500美元的制造成本),而当地税务机关已经对其征收了税款。从整个公司集团的角度来看,它的实际利润仅为100美元,印度和马来西亚的税务机关都对其课税,导致了双重征税。根据OECD转让定价调整原则,当印度税务机关将转让价格降低100美元时,马来西亚税务机关也应在谈判后将其应税利润减少100美元,但实际上该规定是徒劳的,因为大多数有关国家缺乏谈判结果,只有一个关联方降低了转让定价,但是另一国没有相应降低该定价,最终无法消除双重征税。
跨国规划应考虑所有国家的利益
与马来西亚和印度的税务机关一样,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通常会导致相关国家的税务机关之间发生争议。为了纠正转让定价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问题,OECD在1979年发布了《转让定价指南》,并随后进行了一些修改。其核心是要求收税双方遵循公平交易原则。根据可接受的市场价格。在上述示例中,马来西亚的跨国公司通过税收筹划保留了马来西亚的所有利润,这势必会引起印度税务机关的反对,从而使印度子公司受到严格的税收审计,并最终调整其应纳税利润导致双重征税。如果印度和马来西亚企业在税收筹划中有一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仅使两国能够合理地分享税收权利,而且还能避免双重征税。因此,跨境交易的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税务机关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也必须充分考虑各国的利益。
转让定价是否合理,对于相关国家合理分配税收权利并避免双重征税至关重要。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除美国外,各国在处理转让定价问题上的经验还不够成熟。大多数国家仍处于立法和法律修订阶段,特别是在亚洲。韩国是亚洲第一个实施转让定价规定的国家。其次是2001年的日本和印度,2002年的中国和泰国以及2003年7月的马来西亚。尽管新加坡没有专门的转让定价法,但该国《所得税法》的某些章节规定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
转让定价必须遵守国家法规
使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将利润从高税国家转移到低税国家以逃避税收是转移定价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除税收优惠外,转让定价还具有其他功能,例如在跨国公司的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时,必须遵守有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转让定价文件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给税务机关。首先,根据当地情况,应将不同的文件提交给不同的国家。这是因为不同国家/地区对跨境交易的转让定价申报有不同的税收法规和特定要求。因此,必须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交此文件,以避免严格的税收审核。其次,提交文件应包括:图表,说明企业集团内交易涉及各方的身份和相互关系;分析关联方的资产使用和风险假设;公司集团对关联方的成本分摊和利润分配方法公司商品,财产和服务的描述;转让定价的方法和说明;集团公司之间的协议副本;每个关联公司的财务和会计数据。
1.库存评估方法对纳税的影响。库存评估有许多选择。不同方法计算的存货价值不同,成本不同,账面利润也不同,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同。例如,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后进先出的方法对存货进行估值,从而使期末存货的成本较低而销售成本较高,从而减少利润和减轻税收负担;价格下跌时,采用先进先出该法律对存货进行了评估,导致存货成本低,期末销售商品成本高,从而减少了利润和税负。可以看出,在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获得税务机关的许可,根据不同的外部经济环境调整新会计年度的库存评估方法,以便有效地进行调整。利润,减少税收。基地,减轻税收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纳税的影响
(1)延长折旧期限对纳税的影响。对于符合一定减税,免税条件的企业,在成立之初,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延长至正常折旧年限以上。企业的免税期结束时,通过延长折旧期限来计算较少的折旧。整个折旧期间应计的折旧总额没有变化,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额却大不相同。
(2)缩短折旧时间对纳税时间差的影响。在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允许的情况下,从纳税角度看,企业可以将折旧年限缩短到正常期间以下。使用税收计划来缩短折旧期限主要是为了使企业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享受所得税优惠。这种方法将使企业在过去几年中提取更多的折旧,并减少利润,从而降低了税基。在接下来的几年中,折旧很小,利润很大,所缴纳的所得税也很大,因此几年后所得税的最终价值将小于当前价值。因此,企业整体享有所得税和货币时间价值的好处。
(2)产品定价中的税收筹划
1.国际转让价格对纳税的影响。跨国公司适应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
领域的环境降低了运营风险,其中大多数将管理权划分为位于各个国家/地区的责任中心。每个责任中心都将其跨国公司制定的内部转移作为内部控制和解决的基础。在不违反东道国税法和相关国际税收条约的前提下,跨国公司可以设定更高的转让价格以转移位于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的利润,或者降低转移价格以使其位于国家/地区。低税率子公司的利润增加以减轻税收负担并提高跨国公司的整体利润水平。
2.内部转让价格对纳税的影响。转让内部资产的业务活动通常发生在关联公司中,因此应确定合理的内部转让价格以实现定价中的税收筹划。基本方法是:
(1)利用不同地区税收政策的差异来计划纳税额。为了促进某些地区的发展并实现合理的生产力布局,国家经常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进行指导。
(2)利用不同产品的税率差异进行税收筹划。为了促进中国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合理化,使其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税法规定了不同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在企业集团内部,这些税率差异可用于通过合理调整内部转让价格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1.股份制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决定对纳税的影响。为了维持和保持公司股票的信誉,股份制企业应向股东发放股利。企业支付现金股利的,股东应当按照收到股利的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则股东持有的股利实质上是股东获得的现金股利,然后以现金购买公司股票形式简化,但股东可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可以在股东需要现金时实现。
2.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对纳税的影响。为了鼓励外国资本继续投资,中国政府可以享受税收返还的税收减免和退税后利润再投资企业缴纳的部分税款。因此,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的产业政策将其税后利润再投资,并继续在法定期间内经营,从而在税后利润分配中享受税收优惠。这种利润分配的再投资通常是享受多种税收优惠,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