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纳税人遭受年度损失,则可以弥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补足的,可以逐年续签,但续签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重组和清算包括多个环节,如合并,分立,债务重组和清算。本文结合案例讨论了重组和清算的税收筹划。
1.通过合并和转变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从事商品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并同时从事商品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应缴纳年度增值税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税收筹划应确立使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概念
由于多个税基是相互关联的,因此降低某个税基也会增加其他税种的税基;某个特定税期内的免税可能会在将来的一个或多个税期内更多纳税;减轻总体税收负担可能会导致其成本和成本上升或其他不利后果等。因此,企业在考虑重组和重组的税收计划的实际运作时,应考虑全面考虑税收和税法中的延期纳税除了获得税收利益外,我们还必须考虑这些税收利益对其他相关利益的影响,并在所有相关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使整体利益最大化。税收负担最轻的计划不一定是税收筹划的最佳计划。只有考虑企业整体利益的税收筹划计划才是最好的。
2.深入了解现行税法和税制变化
改组和改组企业必须计划和研究相关税法和政策,以便在计划实践中充分利用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将根据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相应调整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的税收筹划时,不仅应考虑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还应注意研究税收制度变迁的发展规律,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以达到优化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
3.把握税收筹划与避税与逃税之间的界限
税收筹划与避税和逃税本质上是不同的。避税和逃税违背了税法的精神,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这样做。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范围内开展的一项合法活动,是经过认真研究和比较税法后选择的最佳纳税计划。这是税法政策的指导和鼓励。因此,税收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节税行为,不要利用税收法律上的漏洞和措辞上的不足来避免税收,也不要非法逃税。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充分理解税法的规定,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行事,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防止疏忽大意或故意将适当的税收筹划引入逃税和逃税行为。逃避。
1.公司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内涵
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是指从税收的角度出发,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进行并购计划的事先计划和安排,以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税负,降低并购成本以达到最大化企业整体价值的目的。
2.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9)59号文件对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全面实施对公司并购的税收筹划也产生了根本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削弱在并购过程中将税收优惠措施用于区域税收筹划的方式。根据原始所得税法,在企业合并和重组中使用区域优惠税政策,是希望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地区的企业享受较低的税率。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强调了优惠所得税模式,该模式侧重于产业偏好,并辅以区域偏好。其次,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的身份进行并购税收筹划已不再可行。根据原来的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之间存在差距。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内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和兼并成为股份制企业,从而减轻税收负担。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内外公司的处理方式相同,这使得纳税人采用外国企业的身份进行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方法毫无意义。第三,企业所得税总体税率明显降低。企业并购中最大的税收负担是企业所得税。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将国内外公司的所得税税率统一并降低到25%,减轻了公司并购中的所得税负担,提高了公司并购的积极性,并进行了公司并购。重组中所得税项目的税率降低。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09] 59号文件,《关于企业改组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这对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也具有重要意义。影响。首先,这使得在并购过程中执行所谓的“免税计划”变得更加困难。其次,并购亏损企业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最后,公司重组的税收处理区分不同的条件,分别适用于一般税收处理法规和特殊税收处理法规。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特殊税收待遇的趋势肯定会体现在企业并购中以节省所得税。
第三,关于当前公司并购的税收筹划的一些建议
首先,是目标公司在合并前选择的税收计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之一是对行业优惠的重视,实施细则进一步阐明了行业优惠的范围。因此,企业在选择并购目标企业时,应充分考虑行业内的优惠因素,并尽量选择此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由于地区间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并购公司可以选择西部地区等具有优惠政策的地区的公司,以减轻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使合并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这些税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
其次,为在企业合并和收购中选择不同付款方式的税收筹划。实际上,公司并购的主要付款方式是现金并购,股权合并,债务类并购和综合债券并购。上述各种并购支付方式不同,相应的税收待遇也不同,这也为企业并购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如果非股权支付不高于所支付股权面值(或股本账面价值)的20%,并购企业必须接受合并企业所有资产的应税成本根据合并企业的原始账面净值确定。如果非股权支付的金额高于所支付股权面值的20%,则并购企业接受合并企业的资产可以在计算税额时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确认成本。在两种情况下,并购企业在成本中对合并企业资产的接受的价值基础不同,这使得合并后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有所不同。从折旧的角度来看,对于并购企业,如果并购企业采用股权并购的方式,则在并购中获得的资产的折旧基础为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并且并购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并购取得的资产的折旧基础这是付款价格。通常,支付价格高于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随着并购公司资产总值的增加,应计折旧也增加了,从而增加了并购公司的折旧额并节省了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