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在国务院批准下,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每月销售20,000元(含数量,下同)至增值税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营业税免征营业税。
2.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及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并同时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应缴纳年度增值税(下面)(简称应税销售)人民币五十万元(含以下数,下同);
3.如果企业的销售量较大且达到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标准,则应按规定处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增值税豁免仅适用于小型增值税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免税条件的,应在增值税申报表的第6、7行填写免税销售额,在第14、15行填写免税额。
第二,减免税的政策依据:
1.《关于暂时取消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 52号文)规定,自2011年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2013年8月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月中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时免征营业税。
2.《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1号文)规定,为进一步增加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在20,000元(含)至30,000元之间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20000元至营业税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关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进一步阐明:
(1)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含)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 71号文,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具有季度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其季度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同时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应将营业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分开核算,每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如果每月纳税额为9万元,则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季节性应交90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3)如果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度支付90,000元),则已开具当期增值税发票(包括用于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缴所有特殊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特殊红色发票后,可以将已缴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填写声明表格:
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在当月实际缴税。进行纳税申报时,在纳税申报单的第7行填写免税销售收入,并自动计算第6行出来了,如果不是自动计算的,则需要手工填写,增值税减免税,填写申报表的第15行,自动计算14行,如果不是自动计算,则手动输入金额当月应减免的税款。填写后,您可以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