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委托加工物资筹划税收,如何利用消费税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4-27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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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7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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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如何利用委托加工进行避税?(税法)

消费税委托加工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如何利用委托加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计税依据:税额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组成

示例

A公司委托B公司使用不同的方法加工一批价值200万元的原材料。该产品的价格为1500万元。

半成品消费税率为30%,乙成品消费税率为50%,而税率则为25%。税收负担的​​不同方式如下:

方案1:加工为半成品A,将加工回收为产品B进行销售,加工费为150万,继续加工为B的成本为200万

方案2:加工为产品B进行销售,手续费为320万

解决方案3:将其加工成B产品进行销售,成本为450

选项一

弥补应税价格

(1)(200 + 150)/(1-30%)= 500

(2)1500×50%= 750

应付消费税

(1)500 * 30%= 150构成应税价格

(2)1500×50%-150 = 600

税后利润

(1500-200-150-200-750)×75%= 150应缴消费税

方案二

弥补应税价格

(200 + 320)/(1-50%)= 1040

应付消费税

1040×50%= 520个销售不征税

税后利润

(1500-200-320-520)×75%= 345

第三个解决方案

弥补应税价格

1500

应付消费税

1500×50%= 750

税后利润

(1500-200-450-750)×75%= 75

第二个选择很好

主要是计税基础的计划,即计税基础

如何利用消费税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要理论知识的部分,最好能分条列点

消费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固定税率。消费税税率表的选择主要根据税收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对于一些供需基本平衡的消费品,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标准化,选择固定税率进行简单的税率计算。对于差异较大且计量单位非标准的消费品,请选择比例税率以进行价格税链接。考虑到消费税的多级特征,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空间很小。

1.分别计算具有不同税收负担的​​应税产品的销售和数量

在企业运营中,经常会发生同一企业生产具有不同税收的产品并将其分开出售的情况。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企业应严格考虑税负不同的产品的销量和数量,否则将面临对所有产品统一征收高税率的可能性。

2.合理确定商品的销售价格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价税为220元/吨。娱乐业和饮食业中的自制啤酒的单位税为250元/吨。啤酒消费税的税率是一种特定的固定税率,同时,它是根据啤酒的单价逐步确定的。全部累进税率的特征之一是:在临界点,税负变化很大,税负的增加将大于税基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利用截止点的独创性来适当降低产品价格,从而增加税后利润。

我希望我能为您提供帮助并选择最好的。

委托加工进行怎么进行税收筹划

【委托加工计划的原则】

尽管工业企业生产相同的产品,但是如果委托它们进行加工,则它们的税款将比自制税款低。因此,为减轻税收负担,一些企业在自制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之间进行合理的规划。

例如,当一家企业按照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定制产品时,它首先以当前“出售给另一方”的名义转让该企业消耗的原材料以生产该产品。帐户。产品生产后,它不会对于产品销售处理,需要向买方单独收取材料和加工费。一些公司在购买原材料时也以购买者和贷方的名义购买材料。同样,为了达到避免高税,避免低税的目的,一些委托加工企业采用中间减税环节来避税。

【策划案例】

一家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为75万元。将加工过的烟草运回工厂A之后,工厂A继续将其加工成A类卷烟。总加工成本和分配成本为95万元,这批卷烟的售价为700万元。烟草消费税率为30%,香烟消费税率为50%。

【规划计划】

选项1:收回其他方委托的应税消费品后,它们将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在企业内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A向工厂B支付加工费,同时,它向收货人支付受托人收取并收取的消费税:消费税包括应税价格=(100十75 )÷(1-30%)= 250(万元);应纳消费税= 250×30%= 75(万元)

在A厂出售卷烟后,应缴的消费税为:700×50%-75 = 275(万元)

工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暂时为33%,下同):(700-100-75-75-95-275)×(1-33%)= 53.6(十千元)

选项2:委托进行加工的消费品将直接出售给外界。

如果工厂A委托工厂B将烟叶加工成A类卷烟,则烟叶的成本保持不变,加工成本为160万元。加工后,运回工厂A后,工厂A的外部价格仍为700万元。

工厂A与工厂A同时支付加工费,并支付所收取并支付给它的消费税:(100十160)÷(1-50%)×50%= 260(十千元)

因为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直接卖给了外界,所以工厂A在出售时无需缴纳消费税。其税后利润:(700-100-160-260)×(1-33%)= 120.6(万元)

选项3:如果生产者购买原材料,他们会将它们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以出售。

A工厂将购买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A类卷烟,加上成本和分摊费用总计175万元,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应交消费税= 700×50%= 350(万元);税后利润=(700-100-175-350)×(1-33%)= 75×67%= 50.25(万元)

【利弊】

比较选项1和选项2。在相同的加工材料成本和相同的最终售价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更有利于企业,其税后利润为67万元。即使在后一种情况下,工厂A向工厂B支付的加工费约为前者170万元(人民币750,000元+ 950,000元)的总和,后者的税后利润也将比前者更多。

通常,在后一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处理费要比在前一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处理费(付给受托人加上所产生的处理费的总和)少。对于受托人而言,在任何情况下,消费税的征收和支付都与其利润无关,只有收取的手续费与其利润有关。

比较选项1、2和3。可以看出,在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我处理方法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大。彻底的委托加工方法(不再进行进一步加工,回收后直接销售)低于委托加工和加工后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