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和并行经营行为是在1994年流通税制度改革期间进行的。由于全面实施了商品销售增值税,除加工贸易外,服务业仍征收营业税。 ,维修和修理。
除了企业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从事各种业务外,还出现了税收概念,例如混合销售,同时进行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活动以及混合业务。在2016年的“阵营改革”之后,保留了混合销售和并行运营,并且不再存在混合运营。
所谓的并发非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的业务范围,包括商品销售和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但是,商品的销售,加工,维修以及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并非同时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
1.营业税,加工和维修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具有不同税率的房地产应缴纳高适用税率。
2.对于征收率不同的货物销售,加工,修理和修理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应适用高征收率。
3.对于销售商品,加工和维修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具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房地产,应采用较高的税率。
扩展数据
只要服务和商品都涉及相同的销售行为,则通常是混合销售,但与建筑服务有关的三种情况除外:
(1)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出售移动房屋和钢结构部件等自产商品的建筑企业不是混合销售,而是兼职经营。商品销售和建筑服务应分开核算。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2)在提供安装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机械设备的一般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的销售和安装服务。可以根据为A供应项目选择的简单税法对安装服务征税。
(3)一般纳税人在出售外包机械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机器设备的销售和安装服务已按照并发操作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则可以根据A供应项目选择和应用安装服务。简单的税额计算方法用于计算税额。
根据新的流转税制度的规定,墙纸等装饰材料的销售属于销售商品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装饰服务的发生是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如果销售涉及应税服务和商品,则称为混合销售。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全部混合销售,都视为商品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营销,应视为提供应税服务,应征收营业税。
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的所谓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同时从事商品,商品的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企业。应税劳务。包括自雇人士。税法根据混合销售的“主营业务”确定税收。仅选择一种税收类型: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的业务活动中,公司的同时销售和混合销售通常是同时进行的。在税收筹划中,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则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要缴纳营业税,只要应税服务收入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即可。也就是说,通过控制应税商品和应税劳务的比例,企业可以达到选择低税负纳税人的目的。
一家建筑材料公司从事建筑材料的批发和零售,同时也负责外部安装工作。假设某年公司混合销售很多,当年建材销售200万元,购买项目金额180万元,增值税率和进项税率分别为17%,建筑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3%,那么公司如何计划税收?
公司的实际增值率=(200-180)/ 200×100%= 10%,
和D(注意:D是增值税率,增值税率=营业税率/增值税率×100%)= 3%/ 17%×100%= 17.6%
该公司的实际增值率为 (200 + 180)×3%-(200×17%-180×17%)= 8(万元)。 相反,如果公司的实际增值率大于D,它将选择支付营业税,并尝试使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50%以上。 以上是企业可以通过更改“主业”来选择税负较小的税种。但是,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不能轻易改变其主营业务,这就需要灵活多样的方法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调整业务范围或核算方法,以免缴纳增值税。 立新锅炉生产厂现有职工280人,年产品销售收入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600万元。除生产车间外,该工厂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年设计费2200万元。此外,该厂下属有利坚安全有限公司,利新运输公司等6家全资子公司,共同缴纳企业所得税。 (2800 + 2200)×17%= 85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 的增值税额为:850-340 = 510(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510/5000)×100%= 10.2% 由于工厂的增值税负担很高,因此其在市场上的参与受到了限制,其经济效益逐年下降。为了改变现状,公司与税务机关协商并重新计划了公司税收。 首先,该工厂的增值税负担较高,至少比行业水平高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来自设计,安装和调试的收入在整个工厂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并且没有相应的投入抵扣。换句话说,合并增值税后,工厂的实际增值率为: (2800 + 2200-34O)/(2800 + 2200)×100%= 29.41%,企业的实际附加值大于D(29.41%大于2.4%),且需要缴纳营业税应该计划和支付。但是,由于该工厂是锅炉生产企业,因此其非应税劳务销售,即安装,调试和设计收入,很难达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因此,要解决工厂的问题,必须调整当前业务范围和会计方法。具体的计划思路是: 工厂的设计办公室已分配给Lijianjian公司,然后将设计业务分配给Lijianjian公司。建安公司将进行独立核算,由建安公司负责纳税。 该工厂的设备安装和调试人员已分配给李建建公司,安装和调试收入与产品销售收入分开,税款已付给建安公司统一核算。 通过以上计划,结果如下: 立新锅炉厂的销售收入为:2800-600 = 2200(万元); 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200×17%= 374(万元) 进项税额为340万元 应付增值税为:374-340 = 34(万元) 立新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的设计成本和安装调试收入收取营业税。应纳税额为: (600 + 2200)×5%= 140(万元) 目前,税负率为: (34 + 140)÷5000×100%= 3.48%, 这比计划之前的税负税率降低了6.74个百分点。 税收领域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及政策建议 同时,商定机械设备销售收入为100万元(不含税价格,以下情况为免税销售),运输费用为5万元,建筑安装费用为10万元,调试费用3万元。该设备于7月28日被B公司接受并出售。甲公司在7月份销售此设备时,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0 + 5 + 10 + 3)×17%= 20.06(万元) 从案例1可以看出,混合销售行为应针对所有价格以及超出价格的支出和销售以相同的适用税率支付增值税。但是,实际上,有些人随意提出了适用于采用高税率的混合销售的税收计划方案,将整个销售行为分为采用高税率和低税率的几个部分,分别在合同中规定了价格,并单独开具发票,对报税表使用不同的税率。实际上,这种税收筹划是错误的。创建混合销售的概念是为了防止高税收和低回报。如上例所示,如果公司A分别开具20,000元的运输费用和100,000元的建筑和安装费用的发票,并针对运输业和建筑业分别按11%的税率申报增值税,则不在遵守现行政策法规如果被税务机关发现,将受到处罚。 情况2:按照上述示例,公司B在公司a的位置有一个客户C。在公司A将设备运送到公司B之后,公司B就有一批需要运送到客户C的货物。因此,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的运输工具沿途运回货物,并约定交纳运输费2万元。7月20日,公司A将货物安全地运输到客户C,公司B支付了运输费。假设公司A在7月没有其他业务,则增值税销项税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0 + 5 + 10 + 3)×17%+ 2×11%= 20.28(万元) 从案例2中可以看出,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设备和为乙公司提供退货运输服务是两种独立的销售行为,不是混合销售。因此,甲公司应单独核算销售收入,并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二,并发操作和增值税处理的含义 并发操作在税收方面没有单独完整的定义,通常指具有两个或多个不同生产和运营项目属性的纳税人。这里有两个要点。一个是它与混合销售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它是属于不同属性的单独的销售活动,并且肯定不是相同的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属于相同的销售行为。第二点是,与业务管理中的并发管理概念不同,征税概念被更频繁地使用。不仅包括适用税收的征收,减免和免税之间的不同项目,还包括一般税收计算和简化税收计算方法,适用税率和征收率之间的不同项目。 并发操作的增值税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1条第五条规定,同时经营免税和减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那些没有单独说明免税和减税的人。 案例3:A公司是一家商业零售超市,于2016年1月1日开业,并于1月5日在税务机关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选择从1月1日开始执行。除经营日常用品外,A公司还有一个专门的农副产品销售区,销售各种蔬菜,蔬菜罐头,新鲜的活肉产品和熟肉产品。为了能够正确分类和分类商品,升级了收银机系统中按主要类别分类的商品代码的详细设置。由于某种原因,直到1月30日才成功设置和调试它。因此,在一月份,不能将蔬菜和罐头蔬菜,新鲜的活肉产品和熟肉产品分开,也没有分别进行分类。同月,农副产品销售区实现销售总额10万元。2月份,园区实现销售收入15万元,正确计算蔬菜和鲜肉类产品销售额10万元,蔬菜罐头和熟肉类产品销售额5万元。A公司计算农副产品销售区的增值税销项税时,一月和二月如下: 1月营业税= 10×17%= 17,000元 2月的2月销项税= 10×0%+ 5×17%= 85万 情况3,根据(财税[2011] 137号)和(财税[2012] 75号),零售蔬菜和鲜活肉类产品可免征增值税,零售蔬菜罐头和熟肉产品可免征增值税。不属于免税。同时规定免税商品的销售应单独核算;不分开核算的,不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免征政策。甲公司在1月份没有单独的会计核算,因此不允许享受免税政策;在2月份,它进行了单独核算,蔬菜和鲜肉产品的销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当前,“走出去”企业越来越多,涉外税收越来越普遍,正确使用税收政策和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非常重要。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外销售的建筑服务,境外会议展览的建筑服务,境外会议展览服务,境外存放场所的仓储服务。国家每天在国外使用的外国相关服务(例如,在国外消费的验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和业务支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于从事国内外销售服务的公司,必须注意分开核算,以免产生税收风险。 (2)根据《增值税规定》(财税[2009] 9号)和《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纳税人采用一般税法,同时实行简易税法。用于税收计算对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应正确划分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 案例4:A公司是一家服装制造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并有权进出口业务。2016年6月,服装的内销销售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服装的加工和再出口获得加工费收入50万元。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60,000元,其中内销服装专用面料的进项税为20万元,内外销混合服装辅料的进项税为100,000元。假设没有其他业务,并且保留了以前的增值税,则本月的应付增值税计算如下: 营业税= 200×17%= 340,000元
(200 + 180)×3%-(200×17%-180×17%)= 8(万元)。
相反,如果公司的实际增值率大于D,它将选择支付营业税,并尝试使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50%以上。
以上是企业可以通过更改“主业”来选择税负较小的税种。但是,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不能轻易改变其主营业务,这就需要灵活多样的方法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调整业务范围或核算方法,以免缴纳增值税。
立新锅炉生产厂现有职工280人,年产品销售收入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600万元。除生产车间外,该工厂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年设计费2200万元。此外,该厂下属有利坚安全有限公司,利新运输公司等6家全资子公司,共同缴纳企业所得税。
(2800 + 2200)×17%= 85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
的增值税额为:850-340 = 510(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510/5000)×100%= 10.2%
由于工厂的增值税负担很高,因此其在市场上的参与受到了限制,其经济效益逐年下降。为了改变现状,公司与税务机关协商并重新计划了公司税收。
首先,该工厂的增值税负担较高,至少比行业水平高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来自设计,安装和调试的收入在整个工厂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并且没有相应的投入抵扣。换句话说,合并增值税后,工厂的实际增值率为:
(2800 + 2200-34O)/(2800 + 2200)×100%= 29.41%,企业的实际附加值大于D(29.41%大于2.4%),且需要缴纳营业税应该计划和支付。但是,由于该工厂是锅炉生产企业,因此其非应税劳务销售,即安装,调试和设计收入,很难达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因此,要解决工厂的问题,必须调整当前业务范围和会计方法。具体的计划思路是:
工厂的设计办公室已分配给Lijianjian公司,然后将设计业务分配给Lijianjian公司。建安公司将进行独立核算,由建安公司负责纳税。
该工厂的设备安装和调试人员已分配给李建建公司,安装和调试收入与产品销售收入分开,税款已付给建安公司统一核算。
通过以上计划,结果如下:
立新锅炉厂的销售收入为:2800-600 = 2200(万元);
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200×17%= 374(万元)
进项税额为340万元
应付增值税为:374-340 = 34(万元)
立新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的设计成本和安装调试收入收取营业税。应纳税额为:
(600 + 2200)×5%= 140(万元)
目前,税负率为:
(34 + 140)÷5000×100%= 3.48%,
这比计划之前的税负税率降低了6.74个百分点。
同时,商定机械设备销售收入为100万元(不含税价格,以下情况为免税销售),运输费用为5万元,建筑安装费用为10万元,调试费用3万元。该设备于7月28日被B公司接受并出售。甲公司在7月份销售此设备时,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0 + 5 + 10 + 3)×17%= 20.06(万元)
从案例1可以看出,混合销售行为应针对所有价格以及超出价格的支出和销售以相同的适用税率支付增值税。但是,实际上,有些人随意提出了适用于采用高税率的混合销售的税收计划方案,将整个销售行为分为采用高税率和低税率的几个部分,分别在合同中规定了价格,并单独开具发票,对报税表使用不同的税率。实际上,这种税收筹划是错误的。创建混合销售的概念是为了防止高税收和低回报。如上例所示,如果公司A分别开具20,000元的运输费用和100,000元的建筑和安装费用的发票,并针对运输业和建筑业分别按11%的税率申报增值税,则不在遵守现行政策法规如果被税务机关发现,将受到处罚。
情况2:按照上述示例,公司B在公司a的位置有一个客户C。在公司A将设备运送到公司B之后,公司B就有一批需要运送到客户C的货物。因此,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的运输工具沿途运回货物,并约定交纳运输费2万元。7月20日,公司A将货物安全地运输到客户C,公司B支付了运输费。假设公司A在7月没有其他业务,则增值税销项税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0 + 5 + 10 + 3)×17%+ 2×11%= 20.28(万元)
从案例2中可以看出,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设备和为乙公司提供退货运输服务是两种独立的销售行为,不是混合销售。因此,甲公司应单独核算销售收入,并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二,并发操作和增值税处理的含义
并发操作在税收方面没有单独完整的定义,通常指具有两个或多个不同生产和运营项目属性的纳税人。这里有两个要点。一个是它与混合销售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它是属于不同属性的单独的销售活动,并且肯定不是相同的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属于相同的销售行为。第二点是,与业务管理中的并发管理概念不同,征税概念被更频繁地使用。不仅包括适用税收的征收,减免和免税之间的不同项目,还包括一般税收计算和简化税收计算方法,适用税率和征收率之间的不同项目。
并发操作的增值税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1条第五条规定,同时经营免税和减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那些没有单独说明免税和减税的人。
案例3:A公司是一家商业零售超市,于2016年1月1日开业,并于1月5日在税务机关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选择从1月1日开始执行。除经营日常用品外,A公司还有一个专门的农副产品销售区,销售各种蔬菜,蔬菜罐头,新鲜的活肉产品和熟肉产品。为了能够正确分类和分类商品,升级了收银机系统中按主要类别分类的商品代码的详细设置。由于某种原因,直到1月30日才成功设置和调试它。因此,在一月份,不能将蔬菜和罐头蔬菜,新鲜的活肉产品和熟肉产品分开,也没有分别进行分类。同月,农副产品销售区实现销售总额10万元。2月份,园区实现销售收入15万元,正确计算蔬菜和鲜肉类产品销售额10万元,蔬菜罐头和熟肉类产品销售额5万元。A公司计算农副产品销售区的增值税销项税时,一月和二月如下:
1月营业税= 10×17%= 17,000元
2月的2月销项税= 10×0%+ 5×17%= 85万
情况3,根据(财税[2011] 137号)和(财税[2012] 75号),零售蔬菜和鲜活肉类产品可免征增值税,零售蔬菜罐头和熟肉产品可免征增值税。不属于免税。同时规定免税商品的销售应单独核算;不分开核算的,不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免征政策。甲公司在1月份没有单独的会计核算,因此不允许享受免税政策;在2月份,它进行了单独核算,蔬菜和鲜肉产品的销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当前,“走出去”企业越来越多,涉外税收越来越普遍,正确使用税收政策和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非常重要。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外销售的建筑服务,境外会议展览的建筑服务,境外会议展览服务,境外存放场所的仓储服务。国家每天在国外使用的外国相关服务(例如,在国外消费的验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和业务支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于从事国内外销售服务的公司,必须注意分开核算,以免产生税收风险。
(2)根据《增值税规定》(财税[2009] 9号)和《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纳税人采用一般税法,同时实行简易税法。用于税收计算对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应正确划分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
案例4:A公司是一家服装制造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并有权进出口业务。2016年6月,服装的内销销售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服装的加工和再出口获得加工费收入50万元。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60,000元,其中内销服装专用面料的进项税为20万元,内外销混合服装辅料的进项税为100,000元。假设没有其他业务,并且保留了以前的增值税,则本月的应付增值税计算如下:
营业税= 200×17%= 3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