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A国的居民公司,A国的所得税率为33%。 A公司计划投资B国和C国进行跨国经营。为了决定是否在这些国家/地区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A有一个了解C国的税收政策。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15%,外资法人企业开业后的免税期为3年。 A国承诺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承担免税义务。C国所得税率为35%,并且没有免税期或与A国的税收协定。公司A预测公司A在未来10年内仍将保持盈利(假设每年有200万利润)。在B国运营的前三年,它将获得可观的利润,而在C国运营的前三年中,则将有一定的亏损(假设每年损失一百万)。分析A公司在B国和C国的业务是以分支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形式,通过计算来解释?
2010年新闻报道:目前,跨国公司控制着全球三分之一的产值,超过50%的国际贸易和超过90%的海外直接投资。这些交易中有一半是集团内的关联方交易。相应地,长期的避税目的地,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类型,完善的税收筹划服务,落后于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各国税收征管不力以及缺乏有效的国际税收合作全部形成国际避税的空间很大。
1BC
在1980年代初期,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无法偿还债务,导致国际债务纠纷频繁。由于担心诸如东道国没收之类的政治风险,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发展中国家,全球国际直接投资流量的份额急剧下降。在此背景下,世界银行重新颁布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该草案于1985年10月在世界银行首尔年度会议上正式通过,被称为“首尔公约”或“ MIGA公约”。
根据1965年的《华盛顿公约》,成立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即ICSID。即,除了东道国的国内司法程序外,还存在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但是,“中心”本身并不直接进行调解和仲裁,而只是提供各种解决争端的设施;对于每个具体争议分别成立的调解委员会或国际仲裁庭,为其提供了必要条件开始工作。
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签署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该公约涉及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和执行仲裁条款。
海牙规则都被称为“统一某些提单法律的国际公约”。这也是关于提单的第一项国际公约。
2CD
根据各国的仲裁法,仲裁协议是涉外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成员)接受争议的基础。如果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即使一方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接受。在与仲裁协议有争议的地方,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不允许在法庭上提起诉讼。仲裁协议应以两种形式写成:①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②以其他形式约定的仲裁协议,例如专门的仲裁协议,通信和有关文件中的其他专门协议等。
3AB
4ABCD学术界普遍认为,国际税法的来源包括两大类:国际法的来源和国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来源一般包括:(1)国际税收条约以及与税收法律,法规有关的其他国际税收条约和公约; (2)国际税收惯例。国内法的起源通常是指各国的外国税法。
5ABCD
这些选项很有意义。
6BCD
规定避税天堂的某些条件并限制避税天堂的范围。境内母公司在避税天堂设立的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规定标准的,属于避税天堂适用税制的范围。对位于避税天堂的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分类,其中一些包括在税收对策税收系统的适用范围内,而有些则可以排除在外。这是为了保护那些确实在避税天堂正常运作的公司。所有符合避税天堂适用税制的子公司均应与母公司的收入一起从应从母公司保留的利润中获得的利润或股利收入中征税。
7AB
为了应对跨国纳税人利用资本稀疏来避免税收的行为,经合组织于1987年推出了“资本稀薄化政策”,提出了两种对策:一种是正常交易法,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确定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条件相同,如果不同,则可以将关联方的贷款视为隐性股票发行,并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利息税款;另一种是固定比率法,即公司的债务如果该比率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则超出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被视为股息所得税。
8ABC
最近,针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的15项行动计划已全面发布,这将完全重写过去100年的国际税收管理体系。
高度重视实质性的商业活动,并要求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将对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空壳公司的避税天堂造成巨大冲击。根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统计,由于跨国逃税,全球每年损失4%至10%的企业所得税,每年损失约1000亿至2400亿美元。
在全球资源,人员,技术,税收等方面,如何在BEPS框架下调整和修改相关的国内法律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这也是各国的一个重要主题。
中国是积极参与BEPS行动计划的国家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说法,中国向经合组织提交了一份立场声明,总共提出了1,000多项建议,其中许多建议已被采纳并反映在最终结果中。除了近两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般性反避税管理措施和其他规定外,国家税务总局从今年9月开始就《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很大程度上吸收了BEPS的最新研究成果。据报道,该方法有望在今年年底之前采用。
赎回税收损失在
金融危机之后,主权国家针对跨国公司逃税和逃税的诉讼数量增加了,例如微软,谷歌,苹果和星巴克。
2012年6月,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同意通过国际合作应对BEPS问题,并委托OECD进行研究。2013年6月,经合组织发布了“ BEPS行动计划”,并在当年9月的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得到了各国领导人的认可。
10月5日,经合组织宣布了15个旨在遏制跨国公司逃避全球税收义务的项目的结果,这些项目将提交给11月G20安塔利亚峰会,以供各国领导人讨论。
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了BEPS成就简介会,并发布了BEPS行动计划的中文版本。国际部副主任王小跃说,这些结果和一系列措施的出台标志着一个世纪以来国际税收制度的第一次根本性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功。国际税收规则的重构和多边税收合作的发展有利于避免跨国公司的双重征税,双重不征税,以及避免各国采取单方面行动对国际经济复苏造成的损害。
中会税务局的合伙人巴海英告诉《 21世纪经济报道》的记者,各国的国际税收管理处于分散状态,跨国公司将税收转移到了在美国建立的税收低谷,账户和利润。各国信息不透明,主权国家不知道已经侵蚀了多少税基。BEPS重构了全球税收管理秩序,各国必须在BEPS的框架内强制进行国内改革。
BEPS对公司税收筹划管理也有很大影响。安永税务合伙人唐荣基告诉《 21世纪经济报道》,公司有很多转移利润的方法。如果跨国公司在全球开展业务并通过全球价值供应链完成,则不可避免地将产品或服务从国家A出售到国家B,然后从国家B出售到国家C。通过一系列关联公司的转移,最终落入消费对公众而言,这是通过转移定价控制国际税收的典型方式。
他指出,由于每个国家的税收都不相同,因此他们通常会选择在较低税率的国家增加利润,而在较高税率的国家减少利润,以便减少全球税收。在实施BEPS之后,不能混淆诸如转让定价之类的方法,因为每个国家的利润都需要与实际的业务活动联系起来。
巴海英说,BEPS仍然允许合理的税收筹划,但开曼群岛和BVI等避税天堂大多是空壳公司,并且在当地没有实质性的商业活动。这是恶意的税收筹划。 BEPS之后这些地方的空间将大大压缩。
国内法律需要调整BEPS
项目由34个经合组织成员国,8个非经合组织G20成员国和19个其他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共有61个国家。未来几年,如何在全球范围内促进BEPS成就的实施是主要任务。根据经合组织第90届财务委员会会议的结果,所有各方都同意在BEPS后时代尽快建立一个包容性工作框架,以吸引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并提供能力建设援助。
作为2016年G20峰会的主席,中国财政部长楼继伟最近介绍了2016 G20峰会的关键主题,包括深化国际税收合作,巩固现有税收合作成果以及确保BEPS行动获得计划有效实施将提高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税收合作的能力。
安永国际税务合伙人蔡伟年表示,BEPS尚未为任何国家/地区设定时间表。许多国家之所以如此积极,是因为它们希望尽快实施这些国内政策。在这种趋势下,中国也对特殊的税收调整方法进行了修改,如果您不遵循它,将会蒙受损失。
巴海英说,从全球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投资者仍然倾向于在税收负担较轻的地方进行投资,并可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在BEPS框架下,所有国家都需要进行适应性调整,通过某些吸引投资者的优惠税收政策不断改善税收管理秩序。在中国,除特殊税收调整措施外,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均与BEPS有关。
然而,将这15项行动计划转变为各国的国家法律尚需时日。为了适应BEPS的发展,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还专门设立了外国税收办公室,其主要目的是为出国企业更好地提供BEPS和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过去的两年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四项反避税管理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一般性的反避税管理措施和非居民企业的财产间接转让管理措施。反协议滥用条款已添加到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中。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全面修订《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这将是中国对BEPS最新研究成果的全面借鉴,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反避税操作指南。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建立了按行业,地区,年,投资国分列的跨国公司利润水平指标监测系统,以防止中国利润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
反避税带来了一定的收入增加效果。预计2015年反避税收入增加600亿元,2014年增加523亿元,增长11.5%。 2013年为469亿元,比2008年增长3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