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有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在职或受雇于该企业的所有雇员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员工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以内的部分;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财税[2009] 27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有计划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规定,现将有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向公司在职或受雇的所有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超过雇员的工资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以内的部分;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6月2日
是。
规定: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国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确保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具体规定为:
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性医疗保险基金由企业按照规定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给予一定待遇,并由职工自己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补贴,并减少员工的医疗费用负担。如果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的5%以内,则企业可以直接从费用中支付费用,而无需同级财务部门的批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联系起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它们是分别建立和单独管理的。它们用于为企业负担沉重的员工和退休人员提供医疗费用补贴。他们不能转移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或单独建立一个个人帐户或以变相形式将其用于员工的其他费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督,防止挪用资金和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