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多。 。 。
国际避税方法分析
这家美国Isiya跨国公司已在避税天堂百慕大建立了Imay子公司。 Isla向英国出售了一批货物,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伊西亚(Isiah)将交易的收益转移到百慕大公司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的原则,Isiya在美国应缴的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十一千元)
Yesiya并未通过“虚拟避税天堂”在公司的美国帐簿上显示此交易。尽管百慕大的Imi子公司有收入且免税,但是如果Imi子公司使用此账簿收入投资,则所得税也可以免除资本所得税;如果Imi子公司将此收入分配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则应缴纳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American Manfred Co.在中国和日本有两个分支机构:Jinang和Qingyi。美国,中国和日本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对次国家级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能超过同期美国税率计算出的税收额。假设一年一度的Mantra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人民币;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青衣公司在日本损失了100万元人民币。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青衣公司的原材料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中的税收负担
(1)中国金刚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额:500万×30%
= 150万元
{ {}}在美国的可抵扣额度:500万×35%= 175万元。
的实际可抵扣税额为150万元。
(2)庆义分行已缴纳所得税,在美国的可抵扣限额为0。
(3)曼特夫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人民币+ 0 = 150万元。
(4)Mantefu支付的美国所得税金额: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 }} 2。 {1} {1}交易异常情况下的税收负担(1)中国金刚分公司缴纳的税额: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公司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可抵扣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分公司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0,000
在美国青衣公司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可抵扣限额为300,000元。
(3)美国Mantefu的信贷总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
(4)Mantefo公司降低了对青衣公司的材料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到2200万元(即2400万元到200万元)。 Mantefor Corporation
应付的美国所得税金额=(2,400万+ 3百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
重点任务仍然包括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
您可以转到OECD转让定价指南,该指南每年都有版本。但是,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方法主要基于合法性和合规性。合法性不必说。遵守性行为,主要是根据转让定价方式的选择来开展相应的工作。那些了解反避税的人都知道,转让定价原则是公平的原则。我国称之为独立交易的原则,即没有关联关系的独立方之间的交易中的定价原则。因此,判断一家跨国公司是否涉嫌避税是在可比较的情况下(主要是比较特定的产品特性,承担功能风险,合同)比较其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利润,红利等)。术语,经济学)。环境和其他因素是否相同,是否与可比方一致,如果不一致,请进行合理调整。目前,我国在有形资产购销交易中,更多的是使用交易净利润法来确定公司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
的具体方法是在BVD数据库(要购买的商业数据库)中筛选出可比较的公司(一组数据,包括那些符合筛选标准的数据),然后从其中选择一个可比公司。财务指标(通常为净利润)用作参考值(因为这些公司的财务指标通常不一致,因此可以使用中位数)作为调整公司报告数据的基础。详见国税发[2009] 2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