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的销售费用可以在税前支付
原因是签订合同时未约定支付佣金的时间和条件。我们的出口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规定支付佣金的时间和条件。
支付给外国公司的佣金主要包括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纳税人营业税,应按照本规定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提供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买卖是指:(1)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的劳动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因此,您的企业向海外企业支付的佣金应属于上述营业税的范围,因为该海外企业属于为国内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营业税预扣代理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境内财产没有营业代理人的,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境内没有代理人,则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因果报应应为此行为代扣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因此,外国企业应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而国内企业要为海外企业支付佣金,应区分它们是属于中国的机构还是所在地。《条例》第五条的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和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和办公室;
(2)提取自然资源的工厂,农场和地方;
(3)提供劳工服务的地方;
(4)从事建筑,安装,组装,维修,勘探和其他工程业务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机构和场所。
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海外公司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如果该海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所指的在中国设立的机构或地方,中国以外对于事业单位和场所的实际联系收入,境外企业有义务主动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以事业所和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服务费的国内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