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个人所得税特别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没有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各项补贴,不属于工资和薪金性质的法律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或薪金收入的收入,不予征税:
①仅儿童津贴;
②公务员薪金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津贴的补贴;
③儿童保育补贴;
④旅费津贴和伙食津贴(指财务部门的规定,因商业目的在城市和郊区工作,不能工作或返回晚餐并需要外出就餐的个人,根据实际用餐次数,按规定产生的餐费标准)。
因此,这种现金补贴不包括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总工资中。